住建部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
接受委托方(乙方):
依据《_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就的技术咨询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3、乙方编制项目建议书必须满足甲方报批要求,且通过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收齐技术咨询所需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技术咨询报告各四份。
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以下资料和工作条件:
1、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2、建设项目区域内1:500地形图;
3、建设项目拆迁数据;
4、其他有关的资料。
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有资料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复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本项目所有资料。
甲方应对本项目的技术咨询成果保密,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复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本项目的技术咨询结果。
(一)乙方保证,本项目的咨询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或向甲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工艺、物品、发明或知识、技术成果、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且乙方使用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物品,工艺、发明需支付的金额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咨询成果时,免受由于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等原因导致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任何侵权或赔偿引起的损害。若因上述原因发生争议或纠纷,由乙方担全部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一)本项目报酬(咨询经费):
(二)本项目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______】1283号)中的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的60%、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为计取咨询费。咨询费总计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
(三)支付方式
1、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2、具体支付时间: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报告时支付。
(一)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建部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二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以下简称客户)与_______(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客户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_____(列明委托服务内容)咨询服务,并已接受工程咨询单位为履行该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和其他报价等文件。
二、本协议中的词语与所属的服务协议书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①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
③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专用条件;
⑤在实施过程_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四、鉴于客户按下文规定向工程咨询单位的各项支付,工程咨询单位承诺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附件a中议定范围内的咨询服务。
五、鉴于工程咨询单位按上文规定履行咨询服务,客户承诺按照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咨询单位支付协议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六、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其他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建部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三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方)为一方,(以下简称为服务方)为另一方,双方就_________的技术咨询服务,授权双方代表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委托方希望获得服务方就_________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而服务方愿意提供此项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进度款支付、材料采购合同等审核;设计变更、现场洽商记录、材料采购等协助建设方提出主导意见;施工现场其它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的进度安排:项目实施全过程。
根据工程进度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提供技术咨询报告,向委托方及时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委托方全面掌握工程情况和下一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提供有关的资料、技术咨询报告、图纸和可能得到的信息并给予服务方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并指定一名总代表随时联系。
服务方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委托方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
服务方应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咨询报告及有关数据资料。
服务方对因执行其提供的咨询服务而给委托方和委托方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服务方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服务方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
本项目服务费以工程造价为计取基数,500万元以内按8‰计取,500—3000万元按按7‰计取,3000—5000万元按6‰计取,5000—10000万元按‰计取,超过10000万元按3‰计取。
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施工到一半付30%,竣工前再付30%,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10%余款。
由委托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服务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服务方。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服务方保证委派有施工经验和协调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任务。
如果服务方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委托方提供本合同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委托方满意,委托方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服务方,服务方7天之内必须改正或弥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服务费支付完毕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帐号:邮编:
住建部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四
委托方: (下称甲方)
受托方: (下称乙方)
根据《_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合同双方就 项目的技术经济咨询签订本合同书,以共同遵守。
(一)加强对土建,安装,装修等工程的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
(二)加强对土建,安装,装修等工程的进度款监控,合理使用投资资金,节约成本。
按下面第(二)项办理:
编制(审查)招,投标工程项目的标底,标价。
审核工程结算书。
编制工程项目投资评价可行性报告。
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进度款监控。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结构概况:
项目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工程开(竣)工时间:
咨询服务成果的用途: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乙方完成咨询服务的期限,按下面第(三)项执行:
(一)合同签定之日起共 工作天内完成,但不包括与当事人核对技术数据的时间。
(二)合同签定之日起 工作天内完成 ,之后 工作天内完成咨询服务成果。
(三)合同签定之日起 10 工作天内完成初步咨询服务成果,甲方如有疑问和异议在乙方提交初步咨询服务成果起 工作天内提出,由乙方在甲方提交疑问和异议起 工作天内复核并提交咨询服务成果,但不包括核对技术数据的时间。
按以下第( )项执行:
(一)按工程预(结)算总造价的净核减(增)额的 %计收,但每个单项工程不少于壹仟元(本合同按 个单项计算)。
(二)按工程预(结)算总造价的 %计收,但每个单项工程不少于壹仟元(本合同按 个单项计算)。
(三)按工程预(结)算总造价的净核减(增)额的 %(但不少于总造价的 %)计收。
(四)按工程预(结)算总造价的净核减(增)额的 %和工程预(结)算总造价的 %之和计收,但单项工程不少于 元。
(五)按工程钢筋实际用量的税前工程造价 %计收,但单项工程不少于 元。
(六)按工程预(结)算税前造价的 %计收,但每个单项工程不少于 元(本合同按 个单项计算)。
(一)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咨询服务费 元。
(二)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咨询费结算报告,结算报告经甲方审查后,按第五条确定的收费标准的 %每月办理一次结算手续。
(三)余款在项目咨询完成并交割(即甲方,乙方和承建单位三方就本咨询服务成果取得共识,达成一致)时一次付清。
(四)在承建单位未认可的情况,乙方出具咨询报告,并对咨询报告负责。如甲方和承建单位之间发生诉讼或仲裁,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相关举证工作。
(一)按项目咨询要求和范围在合同签定后两天内向乙方提供以下的全部资料及情况(迟交齐资料则咨询服务期限顺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负法律责任。
1.工程承发包合同和工程招,投标文件等资料;
2.工程会审记录资料;
3.工程施工(竣工)图纸;
4.工程变更,签证等有关资料;
5.有关标准图集及标准规范;
6.工程建设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清单;
7.承建单位的预(结)算书等资料;
(二)须配合乙方咨询服务(包括组织与承建单位核对技术数据的时间,地点等)并按时支付咨询费用。
(三)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合法使用乙方提交的咨询服务成果。
(四)对乙方的要求和通知,答复等均以书面形式,传真件等只作参考,不作凭证。
1.工程概况;
2.编制(审查)依据及说明;
3.工程造价汇总表及说明;
4.工程结算书;
5.审查结果分析,工程量,取费标准审核的说明;
6.列出送审预(结)算书与审查结果的主要造价增减对照表;
7.有关建议;
(二)按第四条规定期限内完成咨询服务成果。
(三)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审查)结果保守秘密。
(四)未经甲方同意除与甲方联系人接触外,不得与咨询项目承建单位或项目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有任何接触。
(五)须向甲方提供收费的正式服务发票。
(六)不得截留,外传,遗失甲方提供的资料,咨询服务成果完成交割时退还甲方。
(一)在履约期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终止合同,乙方除不退还已预收的咨询服务费外,还可按第五条规定向甲方收取全部咨询服务费;如属乙方原因导导致合同终止,乙方除向甲方退还已预收的咨询服务费外,并赔偿损失。
(二)项目咨询完成并交割后甲方逾期付款的,从咨询成果交割后第三天起,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金额的0。05%向乙方偿付滞纳金。
(三)甲方逾期一个月仍未付清款项的,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追收欠款。
(四)乙方延迟提交或不提交咨询报告意见的,免收咨询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由政府仲裁机构依法裁定;
向法院依法起诉。
(一)有下列任一情况出现合同解除。
1.政策原因需要解除;
2.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战争等)需解除;
3.甲,乙双方同意解除。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咨询项目完成并结清咨询服务费后自然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