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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核算篇一
为大力推进科技兴安、科技兴企战略,为科技项目提供足够配套经费保障,规范科技费用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努力实现音西矿“十二五”战略规划目标,加快科技创新型企业建设,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费用的基本原则
1.坚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贡献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效率的原则;
2.坚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科技创新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原则;
3.坚持科技兴企、科技兴安,提高企业安全治灾、抗灾、防灾能力的原则;
4.坚持科技项目先评估立项、后实施,再考核验收的原则;
5.坚持对科技投入试行宏观调控、分级管理的原则;
6.坚持科技费用预算管理、公开透明使用的原则;
7.坚持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设,从机制、体制上有利于上级科技中心运行的原则。
二、科技费用的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完善技术创新保障体系,切实将上级有关技术创新精神落到实处,解决好各项技
术创新工作所需经费,音西矿在建设期间按投资额的3%提取科技经费(其中包括上级提取的科技经费按投资额的1%进行预算),以此确保科技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科技费用的主要用途
1.科技费用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三种类型。技术创新活动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包括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活动。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是指上级明确规定的成熟技术项目在生产活动中的推广应用。
2.科技费用应重点支持企业急需解决的项目,如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艺创新、安全治灾、效率、效益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技术进步项目。
3.科技费用的使用必须是经矿及以上审查立项的科技进步项目,未被审查立项的技术进步项目一律不得在管理费用中的“技术开发费”列支和统计。
四、科技费用的开支范围
1.研究开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含燃料动力费、低值易耗品)。
2.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含仪器及设备租赁费、房屋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
5.用于科技成果、专利、论文奖励、科技项目劳务费、专著和论文版面费的补贴费等。
6.新产品试制费和中间试验费。
7.用于技术成果验收、知识产权申请的有关费用,包括技术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经费,知识产权维持、更正、咨询费,注册费、律师费。
8.用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中支付给合作、委托单位的研究开发费。
9.用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相关费用。
10.其他与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科技活动等相关费用。
五、科技费用的管理
1.投入管理
(1)凡是申报的科技进步项目,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建立项目经费预算制度和项目月投入经费计划,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工程科,工程科汇总后报总工程师审批后纳入月材料计划。
(2)各项目经办人负责建立项目经费使用台帐,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是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特别是低值易耗品)、设备仪器、技术图书资料等投入时,在签订材料领用单后,均必须报各项目经办人处备案,项目
经办人对各个项目科技经费投入使用做好专帐管理,并于每月18日前将备案资料报工程科,工程科审核后交矿财务部对账。
(3)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重大技术进步项目的投入由工程科牵头处理,能明确由相关单位直接列支的,由各单位直接按规定列支;无法明确的,由工程科在集中控制的费用中列支。
(4)对上级单位批准立项的技术进步项目,本单位要按、按项目归集费用,填报技术开发费认定材料,由工程科牵头报股份公司技术中心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基本职责
(1)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①最终确定本矿技术进步项目的评审等级及奖励金额; ②确定科技项目是否推广应用;
③确定科技投入奖金预算及使用计划,确定实施项目的投入经费;
④审定上报股份公司及市以上科技进步项目。
⑤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信息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化,逐年建立矿业工程数字图书馆。
⑥每半年召开一次技术创新专题会,对创新工作予以总结。
(2)项目及成果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①评审科技进步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和奖励的标准交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
②负责收集省内外同行业先进的科技进步项目,提出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进步项目;
③负责组织实施股份公司及市以上科技进步项目; ④负责推广应用科技项目考察和论证,提交考察论证报告;
⑤评议科技进步先进个人。
(3)工程科主要职责
①编制矿井技术创新及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制定技术创新及技术改造计划;
②参与编制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参培计划;
③建立完善科技进步项目成果台账及科技投入经费台帐;
④每三年重新编制或修改一次科技进步管理及奖励办法文件;
⑤指导、审查科技进步项目技术报告;
⑥在1月份内下发科技进步项目计划文件; ⑦负责科技报告的申报、资料整理、总结等工作; ⑧负责股份公司相关文件考核资料的准备和申报。
(4)项目实施部门的基本职责
①负责对技术进步项目的实施工作(包含项目实施计划与方案、建立项目经费台帐等),进行项目总结并列出次年科技进步项目申请计划;
②对批准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协助完成矿级及以上单位批准立项的重大技术进步工作;
③接受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
④确保项目经费投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⑤对股份公司及以上立项项目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时归集和上报认定,确保享受税收与优惠政策;
⑥严格按财务制度归集核算技术开发费,建立分项的备查帐,涉及材料、工资(含劳务费、奖励)等费用必须纳入预算,严格执行成本管理制度,每月向工程科报送科技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
六、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科研经费核算篇二
创新基金科技经费的归集和核算
一、相关规定(一)会计核算
依据1: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 [2024] 22 号)
1、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 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2、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和受资助企业签订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合同》(标准格式)第五条的要求,受资助方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收到拨付的资金时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消耗部分予以核销,形成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依据2:财政部会计司2024年8月16日《关于对国家专项科研开发费用核算的复函》(财会便 [2024] 36号)
1、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产部分,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冲减专项应付款。
2、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或拨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指定的研发产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中单列项目核算。待研发成功后,如将研发成果交给国家,并经批准核销专项应付款的,按应核销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如研发成果留给你公司的,除将发生的费用从“生产成本”科目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外,还应同时将专项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如研发的项目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则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项目完成结转固定资产或经批准核销时,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关注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151号,该文件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关注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87号)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关注2-2:财税[2024]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注
3、不征税收入相关涉税规定
a、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作不征税收入要到主管税务机关报批或备案。
c、由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的投入不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二、作“专项应付款”核算方式下的账务处理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结合《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精神和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归集需要,试举例如下:
1、企业收到科技部门下拨的科技经费时,应做会计分录(以下均以万元为单位): 借:银行存款60 贷:专项应付款---××课题、项目60
2、企业发生使用补助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具体支出做相应会计分录(本文为了方便,直接将“研发支出”作为一级科目,编制报表时并入“管理费用”)①支付研发人员工资5万
借:研发支出——人工费××项目 5 贷:现金 5 ②支付试制费2.5万、研发所需固定资产租赁费3万、燃料动力费1.5万、鉴定验收费等2万
借:研发支出——直接投入——试制费××项目 2.5 ——租赁费(x x项目)3 ——燃料动力费××项目 1.5 ——鉴定验收费××项目(或其他)2 贷:银行存款 或应付账款9 ③支付培训费1万
借:研发支出——其他 ××项目 1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1 ④购置仪器设备9万,安装费1万 借:固定资产——**仪器设备 贷:银行存款 10 第二个月,开始计提折旧(假设该年应提折旧1.2万), 借:研发费用——折旧费用××项目 1.2 贷:累计折旧 1.2 ⑤购入研发用材料20万(含税)借:原材料——**材料 17.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91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0 领用材料5万用于研发时, 借:研发支出——直接投入××项目 5 贷:原材料 5
3、年底或第二年初汇算清缴时,应视补助收入是否属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而分别调整: ①、属不征税收入如果受资助企业选择作不征税收入,因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资产不能计提折旧,故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a、上述发生的工资费用5万、试制费2.5万、研发所需固定资产租赁费3万、燃料动力费1.5万、鉴定验收费2万、培训费1万共10万均属期间费用,可直接和“专项应付款”对冲,即
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研发支出——人工费等”。作完此分录后,利用补助经费发生的各种费用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用再作调整;b、对用补助经费购买的设备、材料,则应作如下分录: 借:专项应付款——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项目)10 专项应付款——材料费××项目 20 贷: 资本公积 30 同时记住: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对该设备提取的折旧1.2万、领用的研发投入所耗材料5万作纳税调整,即调减“管理费用”中的研发支出6.2万元从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调表不调账方式)注:补助经费购买的材料和购买的设备最大的区别在于补助经费购买的材料与自筹经费购买的材料往往是很难区分,而设备相对容易区分。因此,为了减少涉税风险,也为了简化纳税调整的工作,建议对于补助经费购买的材料,不管其是否投入研发或生产,直接在当年底全额作纳税调增,本例中即在纳税申报表中一次调减研发支出——材料20万元)。
经上述对冲后,“专项应付款”余额为15万元,反映补助经费可使用余额尚有15万元。
②、属征税收入如属征税收入,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收到的补助款一次性计入征税收入,一种是分期计入。按税收的精神,本文采用60万一次性计入征税收入,作账务处理
如下: 借:专项应付款?? ××项目 60 贷: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60 28(为简化起见,不通过“递延损益”科目核算)因为是征税收入,故发生的费用、计提的折旧均
能税前列支,上述会计核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 用调整。
4、第二年时,还按照上述原则核算,即发生项 目研发支出时,仍然借记各有关研发支出和 资产科目。年底汇算清缴时,再分征税还是 不征税收入。29①、如果是不征税收入,继续将补助经费所列 支的各项费用对冲“专项应付款”,对于补助经 费当年所购入设备、材料,由专项应付款转 入资本公积,同时对动用补助经费所购入设 备在本年度所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 纳税调整(如果当年度购入的材料已在当年
度全额调整,第二年就不用再调整)。30②、如果是征税收入,因“专项应付款”已于上
一年度转入征税收入,故不用再作任何调整。31
5、第三年,仍然按上述原则作账务处理和涉
税处理。
6、企业项目完成后,如果“专项应付款” 仍有余 额(一般都是在不征税收入情况下才可能有 余额),则根据情况作账务处理,如果要交 回科技部门,则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 存款”,如果不用交回,则转为“资本公积”, 结转后“专项应付款”为零。32综上,可以看出,作征税收入核算明显简单, 涉税风险低,易于理解,同时还可享受加计 扣除的税收优惠。而不征税收入核算复杂很
多,涉税风险大,对财务人员水平要求极高。33但不管是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在
这种核算方式下。为了随时接受科技部门或 审计部门的检查,建议受资助企业最好再设 多栏式“专项应付款”备查账(或台账),根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该项目相关的生产、研发 投入,分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逐月
逐笔登记多栏式“专项应付款”明细备查账。
凭 支出明细 证 号
仪器 商业 鉴定 数 验收
设备 软件 费
月 日 摘要 合计
人工 租赁 试制 材料 培训 其他
费 购置 购置 费 费 费 费
和安 费
专项应付款明细账-**项 34目 装费
合计 35? 这里要注意的是:a、发生的费用或购置的仪器设备要和受资助
项目相关,有时有的企业受资助项目会有两 个以上,更要注意区分,财务人员要加强和 技术部门的及时沟通,注意分项目进行“专项
应付款”的核算。b、为了备查账和账内的记账凭证有明显的沟 稽关系,便于检查,最好在记账凭证上备注
好各明细支出及其金额。36
三、作“专项应付款”核算同时作不征税收 入处理时的另一种账务处理方式 这种核算方式的前提是受资助企业 在刚开始就决定采用不征税方式。在这 种方式下,“专项应付款”科目按创新基 金无偿资助所规定的使用范围设二级明
细。371、企业收到科技部门下拨的科技经费时,应做
会计分录(以下均以万元为单位):借:银行存款60 贷:专项应付款---××课题、项目60 382、企业发生使用补助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具
体支出做相应会计分录: ①支付研发人员工资5万 借:专项应付款??人工费××项目 5 贷:现金 5 39
科研经费核算篇三
科技经费财务核算及验收审计要求
一、科技经费管理使用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与经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1)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制度,明确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l、制定单位领导、科研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方面的审核、签批流程;
2、制定预算调整的审批流程和相关制度;
3、制定科研人员绩效考核的管理办法,规范激励费用的支付和管理;
4、单位的有关制度应与国家、省的制度保持一致;
5、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单位的有关制度,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6、及时拨付合作单位经费;
7、按照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及时转拨合作单位经费;
8、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转拨经费。
(二).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
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设明细账,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在项目经费财务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此进行重点审查和明示。对未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分期补助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对未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予核定财政补助资金。
(1)承担单位应将项目(课题)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2)专款专用,专项经费只能用于本项目(课题)的研究任务。(3)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均应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独立核算。
(三)、加强支出管理 严控开支范围
项目承担单位除要求财务科目核算清晰外,还要求原始凭证记录的清晰和完整,每笔费用的发生都应该由研发项目相关的人员签字并注明用于研发哪个过程的哪种用途,以便于专家验收考察费用的合理性。
科技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分为、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补助经费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企业研发费的发生时间应跟研发进度相匹配,一般在计划研发开始至产品中试完成时。
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
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门在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1、设备费 一般包括:
(1)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2)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3)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设备费开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合同书中约定的需增添的设备(型号、数量); ②设备购置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突破批复的预算;
③设备费的支出应当在研究周期以内,不包括项目实施前购入的。④无预算批复的实验室小型基建不在支出范围;
⑤原则上不得购置通用设备,严格区分生产性设备与科研设备; ⑥加强设备的管理: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2、材料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费开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领用材料品名、时间、人、量与项目匹配; ②采购材料应有完整的材料入库、出库手续; ③大宗、贵重材料严禁以购代耗、以支代耗; ④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
⑤严格区分科研用材料与生产性材料。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开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严格按照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定义范围支出经费; ②大宗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应签订委托合同;
③测试内容、测试数量、收费标准、结果报告、委托合同等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④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
4、燃料动力费
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差旅费开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出差人员应为项目(课题)组成员;
②出差报销手续完备,出差人员、事由等信息应当齐全; ③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差旅费报销标准; ④严禁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餐费。
6、会议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开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要有会议通知、预算单,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有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合同;
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③严禁列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等不合理支出。
7、合作协作与交流费
为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和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合作协作与交流费开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出国人员应为项目(课题)组成员;
②出国任务应当与项目(课题)任务相关,要有国外行程单; ③出国手续应当完备,要有邀请函、出国审批表等;
④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⑤不得使用专项经费向合作单位购买设备或材料。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用通信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开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专业软件购买、出版专著等大额支出应当有合同;
②使用专项经费开支的大宗专业资料印刷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当执行有关政府采购规定。
③不得列支一般办公软件、广告费、普通通信费等,如移动电话费。
9、劳务费
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项目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
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开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发放对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②只能发放给个人,其他方式不认可;
③发放标准应当结合项目(课题)周期和劳务人员、专家投入的工作时间;
④发放凭证应当具备人员身份信息、费用签收记录; ⑤不得以提代支、以领代支。专家咨询费标准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虚假发票、白条列支项目经费;
通过技术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开具发票; 虚购材料等方式套取项目经费;
2、合作单位、实际承担单位变更
不按合同书要求及时转拨合作单位经费;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变更 “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对项目进行“转包”、“分包”。
3、将项目经费用于与研发无关的支出
报销个人消费支出; 报销旅游、娱乐等支出; 购置车辆;
材料费中列支大额办公费; 设备费中列支通用设备。
4、不经审核审批擅自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5、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项目经费
差旅费:旅游门票、礼品、餐费,住宿超标; 会议费:无会议通知、会议内容;
劳务费:超标准发放,以领代支、代签代领; 专家咨询费:咨询公司开具的大额技术咨询费; 列支非本项目(课题)人员差旅费、出国费、劳务费。
6、开支审批程序不严格 手续不完备
大额支出的审批不严格;
项目支出相关附件不完整; 部分费用列支依据不充分; 大额支出现金结算;
突击购买大额材料,以支代耗、以购代耗、发票连号等; 会计资料信息不全,账证、账实不符。
三、会计核算
建议按照分期补助方式的会计核算规定
补助金额小的企业建议可参考事后补助方式的会计核算规定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核算
分期补助方式
1.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项目—××市科技局拨款
2.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科技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1)财政科技拨款部分
①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同时,借:专项应付款—××项目—××市科技局拨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出售、转让用财政科技拨款经费购置的设备、无形资产,报科技部门批准,处理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
借: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贷:银行存款
②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市科技局拨款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2)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自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贷:在建工程—××项目
③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2)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自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贷:在建工程—××项目
③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企业收到事后补助类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核算
分期补助方式
1.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项目—××市科技局拨款
2.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科技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1)财政科技拨款部分
①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时: 借:研发支出—××项目 贷: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
年末或项目完成时按照折旧或摊销额转销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市科技局拨款 贷:营业外收入
②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 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并结转相应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市科技局拨款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形成无形资产的: 借:无形资产—××资产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形成无形资产后摊销的会计处理比照固定资产折旧。对应上述研发支出按照会计期间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市科技局拨款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出售、转让用财政科技经费购置的设备、无形资产,报科技部门批准,处理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
①处理所得资金大于资产净值的:
借:递延收益—××项目—××市科技局拨款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②处理所得资金小于资产净值的:
借:递延收益—××项目—××市科技局拨款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
(2)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 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形成无形资产的: 借:无形资产—××资产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三)企业收到事后补助类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申请科技经费的企业同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对于属于研发费用的部分在核算时主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核算中的费用分类来设置明细,然后再设置更明细的下级科目来反映上述各个科技经费支出项目。
科研经费核算篇四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1、2、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一 总 则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发挥学校综合优势,增强学校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促进学科交叉与创新基地建设,加快优秀科技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的培养,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项目,特设立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
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简称“创新基金”)资助基础和应用基础创新性研究,以增强学校科技储备和发展后劲,提高学校科技项目的对外竞争力,培育新的科技生长点,促进学校科技发展。
二 资助范围及原则
围绕学校科技发展目标,创新基金面向全校理科各院、系、所和重点实验室,用以资助从事基础和应用基础创新性研究项目,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原则上应在五十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至五十五岁。
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特别是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立足校内科技优势和特色,瞄准国家目标,以及开拓新兴科技领域的创新性研究。
3、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创新点突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4、跨学科或跨院系之间就学科交叉、学科前沿问题提出的创新性研究项目,有望成为我校新的学科生长点,形成新的优势与特色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四条 创新基金作为项目起步的引导性经费,资助符合国家科技计划指南,并有可能申请到国家科技计划的预研项目。
主要资助范围包括:
1、可能申请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
2、3、可能申请到重大国防科研项目的前期研究。
可能申请到科技攻关、工业性试验、产学研合作的前期研究。
4、5、可能申请到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研究。
已有较好前期工作基础,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863”计划)指南,具有广阔应用背景和良好社会经济效益前景、并可能争取到“863”计划支持的新技术开发项目。
第五条
1、创新基金项目分面上和重点两个层次。
面上项目是创新基金资助的主体。鼓励具有新思想、新方
2、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法和可能产生新成果的创新性研究,可自由申请。面上项目资助额度为2-5万元。
重点项目是瞄准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关键技术以及学科领域的新生长点。鼓励跨院(系)、跨学科的创新性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0-15万元。
创新基金采取全拨款资助形式。其研究周期为1-2年。
三 申请及评审
创新基金申请由科技处统一归口管理,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申请表》,一式四份。经所在院系审查后,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统一报送科技处。
科技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将由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学术造诣深,有评议分析能力、办事公正的科技工作者来担任。
创新基金遵循“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评审把关,其评审按照科技处初审、专家综合评议、主管校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科技处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对以下情况将取消复评资格:1、2、3、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或立论依据明显不足; 申请者具有一项在研的校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未按照预期目标完成项目。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负责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宜。
学校科技处根据校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计划资助的项目及资助总金额,报主管校长审批,由学校发文,通知受资助对象及所在单位。
四 项目管理
项目负责人接到创新基金项目批准通知后十五天内,应按通知书要求(资助金额、研究起止年限),认真填写《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计划任务书》,经所在院系审核后报科技处。逾期不报,又不说明理由的项目,作自动放弃处理。
创新基金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究工作。研究计划实施中,更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处审批。
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若因故调离学校,应退还剩余经费。因出国或其他原因,项目不能继续执行的须到科技处办理项目终止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按擅自终止处理。
项目因故终止的,经科技处同意并退还剩余经费;未能及时开展研究,或擅自终止研究,以及擅自更改研究内容的,须退还全部经费,已支出部分由受资助者和所在院系偿还。(属不可抗拒特殊原因的,退回余款)。
获准资助项目应在当年12月底前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次年12月底前提交项目结题报告、财务决算表及相关材料,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已发表论文等。对不报送进展情况,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或停拨第二年的经费。对特别优秀且需要增加经费的项目,将采取滚动方式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并附上财务决算表以及相关材料,由科技处进行验收。对项目完成质量好的项目负责人,其新项目申请给予优先资助。对项目完成好的院系,其项目申报名额给予倾斜。
项目的验收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核,一方面,考核是否完成项目所规定的成果;另一方面,项目完成中或完成后是否争取到国家科技项目的资助。考核主要以第二方面为主。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完成质量好的项目负责人,其新项目申请给予优先资助;对项目完成好的院系,其项目申报名额给予倾斜;对于项目未完成或完成不好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
五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基金资助经费按核定计划下拨,由财务处统一监管,不提酬金和管理费用,并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创新基金资助经费不计入各院系科技经费收入。第二十四条 获准的科研经费,拨到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由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限于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有关的支出,项目负责人要本着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支出范围包括小额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科研业务费等,基金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作土建费、工资及附加费、奖金和福利费、不得用于出国考察、参加国际会议等国际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创新基金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南开大学所有。
六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科技处每年年底编印《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年报》,作为评价创新基金资助成效和各院系项目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科研经费核算篇五
成都体育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3-14 17:36: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将以课外科技创新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创新教育纳入教学体系中,培养大学生科研兴趣和创新能力,为大学生科技项目搭建培养平台,特设立成都体育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基金。
第二条
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设立宗旨是:全面推进大学生的体育科技以及其它科技创新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科研氛围,培养我校学生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促进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的出现。
第三条
创新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每年的专项拨款,同时也接受校内外各企事业单位捐赠。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资助工作,应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的政策,并与学校有关部门人才培养协调配合。
第五条 创新基金的实施,坚持 “专家评审、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和“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批准
第六条 创新基金的项目申报工作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
第七条 申报项目性质:与体育科技及其它科技创新相关的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和社会调研、创新性研究等。第八条
创新基金申请者原则上是成都体育学院在校的一、二、三年级(医学类专业可延伸至四年级)本科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2、学习态度端正,思维敏捷,综合素质高,动手能力强,创新意识表现突出;
3、在基金项目实施期间,申请者要合理安排时间,实施科研计划的同时,也要完成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如出现3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劝其退出资助项目。
第九条 创新基金申请须填写《成都体育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申报书》(见下载专区)。申报书应包括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等。
第十条
申报书应经所在系和指导教师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报书和附件材料报送院团委。
第十一条
创新基金申报书的评审工作由院团委组织,评审程序为专家评议、公示、核定、公布。
第十二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的各个环节,须严格执行关于回避和保密的制度。
第三章 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的创新基金总额度暂设每年5万元人民币,每项课题支持额度为:
1、自然科学课题每项1000—3000元;
2、人文社科管理类课题每项500—1500元。
(注: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支助经费,具体额度待评审时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项目研究及成果发表费用等。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创新基金项目获准立项后,创新基金的科研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向院团委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
院团委负责组织专家对创新基金项目进行考核与评估,考核合格可获相应的创新学分(参见“成都体育学院学分制学生选修课创新学分考核办法”);考核不合格将取消资助。
第十七条 学生基金资助课题在研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在研时间的需提前申请,经批准后再执行。
第十八条 由创新基金资助课题发表的学术成果应注明“成都体育学院学生创新基金资助”;并获创新学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院团委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