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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合理配备、使用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要求,依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的批复》(*国税人字[20xx]13号)文件精神,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组织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为目标,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培养选拔一批高素质的基层领导干部,促进**国税事业的蓬勃发展。

组织原则: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县(市)、区局为单位,市局全程监督,对各县(市)、区局基层税务分局长职位进行选拔任用和竞争上岗。

二、基层税务分局长任职的基本条件、资格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开拓进取,实绩突出。

3、坚持实事求是,理论结合实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团结同志,自觉贯彻执行**集中制。

5、符合公务员任职回避规定。

(二)基层税务分局长任职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1)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专业证书)。

(2)年龄:男50周岁(1955年4月30日后出生)以下,女48周岁(1957年4月30日后出生)以下。年龄以个人档案记录为准。

(3)应具备5年以上工龄(含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在正股级领导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

(4)必须是近两年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近三年考核连续称职以上。

(5)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服从组织分配。

三、选拔任用基层税务分局长的范围和程序

(一)范围:++年通过竞争上岗任用的各县(市)、区局稽查局长,可通过选拔任用程序任命为基层税务分局长。

(二)程序

1、**测评。对拟任人员在全局范围内进行**测评,**测评不过半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2、县(市)、区局党组推荐。县(市)、区局党组对经过**测评人员进行研究并票决,向市局推荐符合任职条件人员。党组票决达不到三分之二,不得向市局党组推荐。

3、组织考察。市局组成考察组,对推荐人选进行组织考察,写出考察报告报市局党组。

4、党组研究任用。对经组织考察后的推荐人选,市局党组进行集体研究,对决定任用人员进行任前公示、办理有关任用手续。

四、基层税务分局长竞岗程序

对经组织选拔任用后的空缺基层税务分局长职位进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程序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察、政治业务考试、**测评、组织考察、任前公示、组织任命等八个环节。

(一)报名、资格审察、政治业务考试由各县(市)、区局组织实施,市局人事处和监察室组成督导组,进行全程监督。

(二)**测评和组织考察,由市局组成考察组统一进行。

(三)市局党组对拟任职人员进行研究、任命。

五、竞争上岗成绩比例及人选的确定

(一)政治业务考试。全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政治业务考试为100分,占总分的35%。考试结束后,将考试人员的成绩分别按所报职位由高分到低分排列,根据考试成绩按空缺职位与竞职人员1:3的比例确定进入**测评和组织考察人员,予以公布、公示。

(二)**测评和组织考察。**测评和组织考察为100分,占总分的35%。其中**测评占总分的30%,组织考察占总分的5%。**测评不过半人员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对于确定参加**测评人员,由市局党组派出考察组,召开机关干部大会,进行**测评与组织考察。并公示**测评与组织考察结果。(赞同票达不到半数以上的不能进入县(市)、区局党组票决)。**测评成绩计算公式=(赞成票÷有效票)×100×30%。考察组根据谈话和了解情况,进行综合考察,确定被考察人的组织考察得分。

(三)县(市)、区局党组推荐为100分,占总分的30%。县(市)、区局党组根据应试人员笔试、**测评及组织考察总成绩,对入围人员思想作风表现、工作实绩、工作能力、专业知识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衡量后进行票决,同等条件下,20xx年产生的后备干部和原稽查局长优先考虑。按空缺职位1:1确定拟任职人选报市局党组。

(四)市局党组研究确定任职人选,进行任命。

六、下列人员,可以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测评和组织考察阶段,笔试分数按参加笔试人员的平均分数计算(自愿参加考试者可参加考试)。

(一)20xx年度确定的后备干部;

(二)享受副科级待遇人员。

七、组织领导

市局党组成立竞岗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其他市局领导任组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八、各县(市)、区局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组织实施方案,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本方案由市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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