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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人民调解改革发展 夯实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

加快人民调解改革发展 夯实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 沂司法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在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使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一、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通过人民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既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能为当事人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同时,在调解活动中,通过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可以有效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其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是解决预防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调整,必然带来大量的利益冲突。在城区,因工人下岗、劳动合同、城建开发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在农村,因干群关系、土地补偿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基层社会稳定。

人民调解可及时化解和消除这些矛盾纠纷,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有利于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再者,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是加强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组织形式单

一、调解队伍素质偏低、调解范围狭窄、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要尽快改变上述状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必须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建立新型人民调解制度。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 一要不断巩固、完善、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尽快在县和乡镇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在乡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调解人员;以“五有”、“四落实”为标准,对全县现有的村、居调委会和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全面调整充实,达到组织健全、人员齐备、工作有力;巩固完善和恢复重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在非公有制组织中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在一些新兴行业、特殊地区,如集贸市场、国家重点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等探索建立专门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覆盖面。

二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严格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度,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的年龄和知识结构;积极开展首席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管理等制度的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县推开;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尽快提高广大调解员的政策水平、法律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围绕保障和促进全县“实现新跨越、建设新沂水”目标的实现,注意研究掌握新时期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扩大调解领域,及时有效地调解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性纠纷,妥善调处由土地承包、企业改

制、拆迁补偿等热点、难点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夯实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四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认真贯彻司法部和省厅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统一部署,尽快实现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树立“法德结合,文明调解”的工作理念,以规范调解协议书制作为突破口,在提高调解工作质量上下功夫,推进人民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处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妥善调处各类矛盾纠纷,避免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新时期各类复杂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矛盾纠纷,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有效调处。为此,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职能相结合,与基层(社区)依法治理 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逐步形成“党政领导亲自挂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相关部门一起联动,司法行政具体协调”的大调解格局,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级人民调解领导协调机构,在县、乡镇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党政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进一步健全组织网络,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流动人口聚集区、外籍人口居住区建立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调解网络。

二要健全网络化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和协调联动四个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运行保障体系。要将各级调委会纳入当地调解组织网络进行统一管理,将预防和调处化解矛盾纠纷责任目标分解细化,落实到人,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充分调动各级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三要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密切合作,共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调解队伍的培训,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切实解决好制约工作发展的人员、编制、财政保障等问题,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四要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要大力优化调解队伍结构,逐步推行调解员考核上岗、等级评定制度。进一步完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的岗位责任以及纠纷排查、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积极吸收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参加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志愿者队伍,配合居住地调委会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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