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社会建设层面合乎逻辑的展开,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因此,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当前,促进社会公平,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1)确保公民公平参与的机会。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不仅是财富分配等经济问题,还涉及社会成员和不同利益群体在自我价值实现和自我发展过程中是否有公平的发展机会和竞争规则。
目前最突出的问题实际上不是收入的不公平,而是机会的不平等,或者是由不平等导致的不公平。推进机会平等,要在制度上保障人民平等竞争的权利,核心是保证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社会保障方面的起点公平。必须研究更公平的社会保障政策,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真正做到“低水平、广覆盖、有弹性、惠及全体人民”。
(2)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当前,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农民、农民工及城市普通工薪者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彻底打破行业垄断,使资本所有者、劳动者与国家利益在效率原则下实现合理分配,切实解决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3)完善社会体制的协调机制。
首先,要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当前社会保险覆盖面仍然很低。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应着眼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扩大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强化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尽快出台最低生活保障法,以法律形式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的运作。建立和完善低保的“准入”机制、就业援助机制、分档救助制度、动态管理机制、违规操作的惩处机制、社会医疗救助体系、低保工作组织保障等机制,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加强教育和公共卫生体制改革。政府要确保财政的公共性并满足教育、公共卫生等有关方面的需求。因此,建议修改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推进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要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在农村,建立一种与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成本运行的农村医疗体系,尽快提高乡、村两级的医疗技术水平,缓解农民看不起病和看病难的问题。
再次,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一是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二是个人所得税应重点调节高收入者。三是改革财产税制。同时,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和完善征管制度,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严厉打击偷、逃、漏税等行为,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再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
(4)引导干部群众树立科学的公平观。
我们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科学的公平观,看到公平应具有的历史性和相对性。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分配制度,只能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分配。在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我们应当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这个实际出发,既尽力而为,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又量力而行,根据实际可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