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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纳税人具体的纳税地点(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纳税人具体的纳税地点篇一

分包队伍并不是合法的法人或人,也不能称之为一个单位,其并不能承担任何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而其价值必须以施工企业的名义方能体现.分包队伍就象一个工业企业的一个车间而已,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主体资格.其应当提供工作的名单和劳动合同给施工企业.我认为包工头并不能代表任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签订的也是无效的.因为是非法合同,包工头未取得施工资质.而如果包工头是以个人名义与施工企业签订的个人与施工企业的劳务合同,也应区分劳务与雇佣关系.如是雇佣关系则属于工资了.民工劳务费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2024-9-7 8:53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成都市的房地产企业,下属全资建筑子公司的建筑民工是由劳务公司派遣过来的。目前我建筑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在四川省内)和劳务公司的注册地(其税务主管地和注册地一致)分别在四

川省的在a市和b市。请问:

1、该劳务公司向我建筑公司派遣民工而获的民工劳务费涉及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在a市还是b市?

2、我建筑公司支付该劳务公司民工劳务费应取得民工劳务费发票是a市还是b市?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

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派遣民工而获得的民工劳务费,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税目,应按上述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所出具的发票也应为其机构所在地的发票,即b

纳税人具体的纳税地点篇二

各种税的纳税地点汇总

1.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4)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3.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7)各航空公司所属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8)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劳务,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9)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②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⑤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⑥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⑦上述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5.关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6.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①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②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③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7.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9.房产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10.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11.印花税的纳税地点

印花税实行就地缴纳。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12.契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在取得的土地、房屋所在地缴纳契税。

1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

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①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②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③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④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⑤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具体的纳税地点篇三

关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

及纳税地点的报告

xx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提出的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纳税地点等情况,进行咨询解答。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税务资料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问题

贵公司在建工程业务及热力输出工程业务,和xx集团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但是具体业务由其下属子公司负责施工。贵公司实际执行中也是和其子公司结算工程款。对于飞龙公司及其子公司如何开具发票问题,我们查阅了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xx公司和其子公司都是营业税纳税人,他们给贵公司提供建筑劳务如何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2月21日专门给纳税人作了答复,全文如下:“发生应税劳务的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1应税劳务行为人为纳税义务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如果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他们分别为两个纳税人,依据营业额申报纳税。所以分包人按照分包营业额申报纳税后开具分包发票,总承包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申报纳税,经审核批准可以开具总包发票。

二、关于该项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

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因此xx公司及其子公司就该项工程在xx市xx区、xx区及xx区地税局分段依法申报营业税。

三、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由此,对于该工程贵公司不具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但是如果贵公司和南阳市高新区地税局签订了代扣代缴协议的话,就属于上述

(二)情况,依法代扣代缴营业税。否则就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如下责任: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1、要求xx公司提供具体施工单位确属其子公司的证明材料,包括内部的、外部的;

2、要求xx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提供由xx市xx区地税局开具的施工发票;否则贵公司依法代扣代缴该工程的营业税或者要求飞龙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该工程已纳营业税的证明材料(完税证、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材料);

3、、贵公司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xx公司子公司签订一项补充协议,就上述有关问题、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发票的开具、工程款的结算、已经拨付工程款营业税的处理、剩余工程款如何拨付及营业税的扣缴及申报方式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4、对于xx公司子公司提出该工程已经拨付的工程款已经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问题,要求其必须提供注明“xx热电项目”的完税证或者xx区、xx区地税局开具的相关证明,否则贵公司应依法履行和xx市xx区签订的代扣代缴营业税委托书,以此免除《征管法》规定的义务;

5、补充协议签订后,剩余工程款的拨付双方应该按照上述的规定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纳税人具体的纳税地点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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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的地点和时间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相关的纳税资料的法律行为。

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纳税申报地点

1.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地点

(1)凡是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没有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组织机构、场所、个人应按照其隶属关系,分别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

赢了网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地进京建筑安装队,没有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登记的,到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见:国税发065号、京地税个578、4号)

2.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地点

(1)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从境外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但准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赢了网

(3)须自行申报纳税的演职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见:国税发089号、077号)、京地税个175号)

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纳税申报地点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向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对投资者兴办两上或两个以上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终了后将各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按规定办法计算应纳税款后,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二)纳税申报时间

1.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时间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知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间

赢了网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待终了之日起30日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实行查账征收的,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北京市季末15日内预缴),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凭、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均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

赢了网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6)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其他规定

1.实行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2.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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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具体的纳税地点篇五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3、连锁经营企业的纳税地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4、企业所属机构的纳税地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3)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5、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2)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3)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第35条规定,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7、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4)项规定,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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