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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划分口诀(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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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划分口诀篇一

市区小学、初中学区范围的划分一直是大家所关心的问题。今年在经过对二小生源数量的摸底调查后,一直被热议的鳄城花园(含奥林世家)、丽都文华小区都纳入了二小的学区范围。同时,新增的市二小华邦校区也首次招生。下面为市区中小学学区范围的划分。学区范围的划分将根据最后各学校的教学设施评估进行微调。(此为草案,以下午区教体局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市区小学、初中学区范围:

实验小学:鳌峰办事处、西林办事处、澄江办事处环绕学校的部分社区,含开元小区、状元府、沁园小区、观塘小区、锦城花园、民族商城等。

市二小:鳌峰办事处城南社区、含宣城日报社宿舍、鄂城花园(含奥林世家)、丽都文华小区、金陵新村、城南菜场居民、晏公桥小区、梅溪苑小区、九同碑、烟草公司宿舍、后福村、市公路局宿舍、市二中宿舍、宣宝小区、绿锦小康村、地质队宿舍等。

市二小华邦校区:西林办事处、澄江办事处环绕学校的部分社区,含锦绣华府小区、盛世华庭小区、盛宇湖畔小区、阳光小区、思佳花园小区、盛宇名家、宛陵嘉园、宣城银城等。

市三小:西林办事处所辖社区,含西林新村、西林二村、嘉名景苑、聚业小区、敬亭苑小区、天羽山庄、康乐山庄、山城名居、西林名都、盛宇人家、金碧花园小区、春归苑小区、紫金家园、创业中心、梅园新村、美都新城、麻园小区、华榕小区、电力新村、九同方家冲小区、幸福里小区、天都花园、西西苑小区、东方润园、富春公寓、溪苑小区等。

市四小:鳌峰办事处锦城社区。宝成社区、阳德社区,含宛溪新村、绿宝雅苑、长塘小区、敬亭山庄、文景苑、鳌峰新村、宣宾花园、润华苑小区、丽晶国际、府山御景园等。

市五小:济川办事处所辖社区,含绿宝嘉园、凤凰商城。大名城、花屋新村、宛溪河畔、丽景家园、九洲小区、钻石鑫城、稻香新村、城东新村、向阳新村、国鑫世纪城等。

市六小:澄江办事处所辖社区,含陶然新村、徽商领尚花城、大唐国际、纺织厂、肉联厂、十九棉纺厂、宣 酒集团、林场村、庙埠村等。市七小:敬亭山办事处所辖社区。

蓝天学校小学部:澄江办事处花园行政村适龄儿童。

税收划分口诀篇二

大企业划分标准与管理方式的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企业集团迅速发展壮大,对国家税收的贡献日益提高,已成为我国财政和税收增长的重要支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占全国2.31%的纳税户支撑着全国90%的税收收入。同时,大企业自身的发展,业务拓展的多元化导致涉税事项的相对复杂,企业税收风险同比上升,目前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大企业税收管理的需要。研究探索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新模式,降低大企业税收管理系统性风险,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成为当前税收征管中的重点工作。

一、大企业标准的界定:(统一标准、兼顾差异、动态管理。)

对于大企业标准的界定,不同的政府部门有不同的定义和标准。根据国际经验,税收上所定义的大企业是指因运营背景的国际性、经营范围的多元性、从事业务的特殊性、内部治理结构的复杂性、财务核算的相对规范性等特点和特质而在税收服务管理上显现出特殊要求的特定纳税人。从逻辑关系看,大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的特殊性,税收服务管理的特殊性又决定着大企业标准的特定性。明确大企业定义和统一规范大企业标准是大企业税收管理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石。因此,加强对大企业税收的管理,应由国家统一界定范围标准、兼顾区域差异,实施动态管理的归集方式。

统一界定标准:大企业的标准具有特定性,其要求的表现形式必然是统一规范的。只有用统一标准筛选出的大企业,才具有特殊的管理共性,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性才能转变为提高征管效率的现实性。

目前,世界各国对大企业的划分没有一致的判定标准,国际惯例主要是以纳税人的注册资本、营业额、资产总额、应纳税款等指标来加以区分,从而纳入相应的税收分类管理范围,如美国以资产作为判定标准,资产超过一千万以上的公司和流通企业为大企业。确立大企业144600户,占企业总数0.2%;澳大利亚以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标准划分大中小企业,大企业管理的标准为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的集团或独立经济实体;集团被作为整体来看待,其子公司不论收入多少,均纳入大企业管理。界定大企业1000户,占企业总数的0.25%。日本是对资本总额达到1亿日元以上的国内大企业以及外国公司(含常设机构)作为大企业管理;英国以综合因素为判定标准。英国的判定标准要高于其他国家,必须综合考虑企业的收入、利润、资本额、国际化背景、过去的行为等,因此符合标准的大企业基本都是非常大的跨国集团。同时,银行、保险、建房互 助会等行业,因其业务多且经营复杂,也被作为大企业来管理。共有大企业800户,占企业总数0.2%。

我国大企业和国外相比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我国大多数规模较大的内资企业是国有企业,而且集中在电力、银行、金融、通讯、铁路、航空、石油等垄断行业。因此,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可抓住销售收入、注册资本这两个税务部门容易采集数据且可靠程度较高、定义较为明确的标准界定大企业。

兼顾区域差异: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在统一标准下确定的大企业定然存在数量的不均衡性。兼顾地区差异,可在统一标准的前题下,允许各地在不符合大企业标准的纳税人中结合实际确定一些重点企业,与筛选出的大企业一起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管理。即各地可根据经济税源结构、纳税人的属性、征管状况等来具体确定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标准,同时纳入相应的管理范围。但对于实行列名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不可与大企业同施征管,即对于大企业的特定管理制度不可强加于重点企业,但一些适合的、有益的做法则可以不断引向重点企业,以提高对重点企业的管理水平。

动态归集管理:对于纳入大企业管理的地区性重点税源企业,实行动态归集管理。即根据税收效率最大化原则,以辖区当年税源总量为基数,将占税收总额70%以上,数量上不超过30%的管户,确定为本区域的大企业,进行专门化管理。一方面,保证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在强化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基础上,研究掌握更多的管理信息,积累更丰富的管理经验。

二、大企业税收管理方式设想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大企业的组织形势和经营方式多样化,经济主体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相互渗透,企业核算的电子化、团队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对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风险性也不断加大。针对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上应立足实际逐步转变征管模式,可从机构新设、契约管理、业务渗透、创新服务四个方面予以尝试,探索大企业税收管理新方式,实现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一)减少管理层级,成立大企业专业化管理机构。近几年,各级税务机关高度重视了对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税源监控的管理工作,自上而下,重点企业的税源监控是征管工作中的重头戏。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多头管理、层次不分的现象,多头“齐抓共管”的结果弱化了对大企业的专业化管理质量和效率,其主要原因还是缺乏自上而下的大企业管理专门机构所造成的结果。建立大企业专业化税收管理机构,有利于打破过去层次过多、职责不清、难以量化考核的管理结构,有利于管理的专门化、成本的最小化、服务的最优化,有利于执法的统一性、人才的集聚性、复杂问题处理的有效性。

在大企业管理机构的设臵上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大企业管理机构层级设臵的做法,简化管理层次,彰显扁平化管理效应,大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成立的大企业管理局直接管理。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设臵可按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局、地(市)局三个层级予以设臵,地(市)州以下可不用单独设立管理机构。三级设臵既体现了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特殊的需要,又兼顾了整个机构设臵的实际情况。同时,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应具备浓厚的实战型的特征,尤其是在大企业相对集中的大城市,应把建立处(局)合署、进行直接管户的全职能机构作为首选。大企业接受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直接管辖。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设臵可充分利用原有工作基础和人才资源,集结各地税收管理及行业管理专业人才,并有计划地培养或引进适应大企业专业化税收管理的人才队伍,开展分类专业化税收管理。

(二)把脉个性特征,实施业务创新,推进专业化管理。大企业运转的特殊性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位臵,决定了其税收管理的特殊性,我们只在准确把握大企业的个性特征,实施针对性的管理才能降低大企业税收管理风 险,提高征管质量,实现税企经营的共赢。

一是个性分析,共性归集,行业建模。大企业可谓是凤毛麟角,此企业非彼企业,他们有着一定的共性特征,更多的是不一样的个性。因此,对于大企业的税收管理笔者认为应注重详实的个性了解,针对企业特点拟定个性化征管方案。一是深入企业、实地调研,了解企业组织架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经营策略、人财务资源管理规划等各方面的信息资源,开展个性分析,拟定征管方案。二是解剖行业管理及经营流程,提炼流程关键点。归集具有共性特征的流程管理,逐个固化流程关键点,开展征管重点分析和风险系数预测,在此基础上确定征管重点。三是按行业建立税源监控和日常征管模型,逐步将共性管理做法向行业重点税源户延伸。

二是强化基础,完整归集,信息共享。可持续性经营是企业存在的前题,企业的持续经营也给税务管理提出与之对应的管理要求。因此,动态的经营成果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对于历史信息的管理尤显重要。同时,现代税收管理离不开现代化技术手段的支撑,而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整合是实施现代化技术手段的保证。一是要持续全面收集企业基础管理信息,注重日常基础信息收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二是科学归集和数据整合。三是利用现有信息平台予以实施信息共享。在信息共享方面,期待更 强大的税源管理体系的建立,以适应大企业跨地区、经营领域广泛、关联交易频繁、内部结算复杂,税源管理难度大的征管现状。目前,税源管理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升级,改变常规的按行业、分散监控管理方式,建立大企业专业化信息管理监控平台,信息资料应更为广泛,其中包括对大企业组织机构、关联企业的基础资料库、申报资料库、外部信息资料库等,特别应建立对企业内部的产业链的监控,建立大企业分行业经济税源分析模型,强化对大企业税源、税基的综合分析。

三是专业分类,事项管理,团队合作。目前,相对于大企业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特点,税务机关的管理力量明显不足,精通法律、财会、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高端人才匮乏,无论是人员数量还是人员素质都存在差距,对大企业的管理力不从心。因此,结合目前的人力资源现状可以“专业的人才做专业的事情”为理念,灵活进行资源调配,充分发掘人力资源优势,可在大企业具体征管过程中实行团队管理方式,具体可分设两大团队:一是综合规划团队。集中优势人力负责政策解读和税收风险防范设计。其主要职责可界定为对企业进行个性分析、评估固化企业流程中的风险结点,为大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征管方案并对征管方案的实施予以过程跟踪和评价、定期开展征管质量评估和征管方案调整。二是事务执行团队。主 要职责为实施大企业个性征管方案,实行按专业分类落实日常事务。可分类设臵信息管理岗位、(三)引入契约理念,实现税企和谐共进局面。契约一词源于民事法律基本制度范畴,指平等主体之间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签订的一种协议。契约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它具有有效的法律形式,一般通过书面达成协议,有时也通过口头达成协议。二是它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即契约双方之间通过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够做什么的权利和义务互相制约,一方的权利,对于另一方而言就是义务。三是它具有相应的制约形式。契约一般都有法律责任条款将双方予以制约,若一方违反则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使另一方不能因他方违约而遭受损失。契约管理的价值核心在于以契约形式明确双方在一定时期内的权利和义务,互为制约共同实现或达到各自的目标。契约化管理理念则是将契约的基本内容引入到税务行政管理中来,使税务征管具有契约色彩。

企业的主观合规遵从意愿是实施契约化管理的基础。目前,我们税收管理上所指的大企业,不仅是一个在销售收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或其他因素方面达到了一定量的综合性企业,而且是具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科学规范,跨行业、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生产经营分散但总部控制力强,涉税事项相对复杂,他们都有着合规遵从法律、依法诚信经营的主观意愿,税收风险的存在不具有故意,其来源于税收管理的系统风险,具有过程的不可控性。因此,有效排除在经营管理中的涉税风险,将过程的不可控性转变为可控的税收实现节点,逐环节予以固化防范、控制,最终实现企业降低税收风险,税务部门提升征管水平的目标。将税企双方聚焦的风险点予以提炼和固化,以契约化方式明确双方在风险点防范、控制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的目标将使契约化管理成为可能。

实行契约化管理的前提是税企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开、互信的基础上,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共同承诺税企双方合作防控税务风险。在实施契约化管理对象的选择上应以个性分析为基础,选取企业中治理结构好、内控机制健全、税企沟通顺畅、遵从度较高的企业分步推进。通过《税收遵从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逐步引导和完善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促进纳税人自觉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有效提升其自我遵从意愿、能力和水平,降低遵从成本。同时有利于税务机关科学配臵征管力量提升管理效能,实现税企和谐共进。

(四)创新纳税服务,实现征管质量在服务过程中提升。现代税务管理必须注入现代公共服务的理念,摆脱和克服传统“管制型”观念的束缚和影响,以理念的创新带 动管理方式的创新。倡导服务与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从大企业的特殊需求出发,为其提供量体裁衣式的服务,促进其提升自我遵从意愿和能力。

一是规范服务制度与流程。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办税服务和全面准确的专业指导为目标,出台针对大企业特点的服务制度与流程。

二是突出个性特点,细化服务方案。在深入企业了解涉税诉求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状况,以户为单位拟定服务方案。以企业风险防范点为重点细化服务方案,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突出大企业个性服务需求。

三是注重服务质效,建立服务评价机制。服务与管理并重,将管理职能渗透于日常的纳税服务之中,以非对抗手段解决遵从问题。建立健全完善的服务评价机制,对税务服务质效予以评价。根据企业内控体系建设、风险评估报告和遵从评价结果,对阶段服务质效予以评价,并以此调整下一阶段的服务措施和工作周期,提高税收服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是密切税企沟通,健全统一服务平台。

税收划分口诀篇三

税收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质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筵席税等。

3、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①、增值税(不包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②、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④、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⑥、城市建设维护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所有,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94%归中央政府,6%归地方政府,其他印花税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

税收划分口诀篇四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

【摘 要】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我国当前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称《税法通则》)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符合中央、地方立法权限适当划分的宪法原则,应统一认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并有效实施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的适当下放。

【关键词】 税收立法权 税收管理权 合理划分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划了关于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战略,提出了“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的重要任务。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完善税收管理体制也是我国当前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称《税法通则》)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许善达副局长指出,只有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才能创制出科学、严密的税收法律规范,为税收执法、司法等活动提供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确保税收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职能的有效发挥,确保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始终处于良性的互动状态。[1]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的要求,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限,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已成为目前大多数学者的共识。但问题是,第一,如何真正统一认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划分;第二,税收立法权限与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的范围和程度应如何确定;第三,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关系和管理权限;第四,如何对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管理权限实施必要的监督和控制。

一、税权的含义与税权划分

由于公共产品所具有的层次性,税收也相应具有层次性,这就涉及到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权划分问题。

税权是整个税收法律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分税制体制的核心内容,划分财权的关键就是划分税权。所谓税权,是指税收的管辖权,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与居民间的税权关系;二是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间的税权关系,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权在国家机构间的配置。所谓合理分权,主要是指这些权力在国家机构间的合理划分问题。[2]税权的具体内容应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其中,税收立法权是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税收行政权是最大量、最经常行使的权力;税收司法权是必不可少的,是为税法有效实施和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的权力。

(一)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国家政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它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最高权力之一,它的行使在于对整个社会成员制定有关税收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税收行政权。税收行政权是执行税收法律、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的行政权,是政府的政权机关拥有的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权限,包括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这些权力对于有效地保障税款的实现,保障社会资源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的移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税收司法权。税收司法权是国家专门的法律机构根据国家意志,按照固定的法律程序拥有的专门审理、判决税务纠纷案件、税务犯罪案件的权限。税收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和司法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可为税法实施和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证。

从世界各国的制度建设来看,税权的划分,主要包括纵向和横向划分两个方面。

税权的纵向划分,是指不同级次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在税权方面的分割与配置。如税收立法权在中央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之间的划分。纵向划分存在两种模式,即集权模式和分权模式,主要涉及的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集权模式强调税收立法权要高度集中于中央政权,而分权模式则强调将税收立法权在各级政权之间分配。集权与分权的程度,以法律秩序里中央规范与地方规范的多少与轻重的相对比例而定。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强调集权的国家,还是强调分权的国家,其集权与分权都是相对的。

税权的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相同级次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如在中央级次,税权至少要在国会与中央政府(在我国是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之间进行划分。

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管理体制应涵盖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权、收入分配权等重要内容,涉及的是中央与地方之间职责和财力的划分。

二、税权划分的前提条件和一般原则

从实践看,各国都是根据各自不同的政治体制、法制水平、经济情况及历史文化等具体国情来确定本国的税权划分模式,因而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在确定税权划分内容时,既要紧跟世界各国制度建设的趋向,看到某些国家税权划分的成功一面,也要具体分析其税权划分的背景,以综合考虑影响税权划分的各种因素。

税权划分应当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一)政治与经济条件。税收对国力的盛衰、社会的安定、政权的安危,都有重要意义。划分税权必须以维护中央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主导地位为前提,以有利于强调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为条件。在经济上,税权划分应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各个大小不同的区域,也有各自独立的活动要求,独立地决定自身的事务,这就要求有相应的税收权限,税收划分必须有利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二)各级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合理划分的条件。中央与各级政府为实现各自的职能,都负有一定的责任,这就是事责。有了事责,就须履行,就需权力保证,这就是事权。一级政府负有的事责大,事权也相应扩大。相应地,政府为了履行事责,在拥有的各种事权中包含了十分重要的财政权。财权随事权而生,是事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税权是财权的一项主要内容,财权的内容也同样不只是税权,还应包括其他获取财政收入的权力,它们同样要在不同级次政府之间进行划

(三)法制条件。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和既代表国家又代表地方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各种关系,都需要法律界定,税权划分也不例外。税权划分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法律形式界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的立法、执法、司法机构的税权权限,各级政府各尽其职,各行其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税收征管上的随意性、盲目性,避免相互扯皮、相互越权行为,有利于依法征税和依法行政。

由于地方政府相对中央政府而言更了解当地的情况,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或地方公共产品更有针对性,因而可以避免由于中央政府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需统筹全局而造成的效率损失。鉴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税收管理权限的集权和分权程度也各不相同,但一国总应结合自身的具体状况,合理分权,使得地方能够在不违背中央宏观调控意图的条件下,拥有完成自身职能所应具备的税收管理权限。

税权划分的一般原则如下:[3]第一,财权、税权与事权相一致,政策目标与政策手段之间大致平衡的原则。第二,课税权宜划归中央政府的若干原则,具体包括以下课税权:与宏观经济稳定密切相关的税种的课税权;与公平收入分配密切相关的税种的课税权;与资源流动性密切相关的税种的课税权;辖区间税基分布不均匀的税种和容易导致辖区间税负输出的税种。第三,课税权宜划归地方政府的原则。地方政府要完成其职能,必须有相应的财力保证。将某些税种的课税权赋予地方政府,是保证地方政府财力的必要条件。

地方税是以地方税收收入的归属为标准来划分的,遵循的是居住地原则。对于居民个人来说,公共服务提供的利益是一种最终受益。按照受益原则,要求人们在其受益地付费,受益地指服务消费的发生地,也即居住地。基于受益原则,某些税种的征收对象获得收益大小与当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优劣息息相关,因此,此类税种若税负较重则意味着享受了较好的公共服务,不会出现税基向税负较低的地方转移的现象,适合地方征收。

从理论上讲,应将税基比较固定的税种划给地方政府,地方税一般只能是以居住地为基础的税,这些税只对本辖区居民征收,并且税负最终归属于本辖区居民。从这个角度讲,财产税宜划归地方。

另外,从征管角度讲,某些税种由于自身特点,如税源分散、计税依据或税率的确定较复杂等,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协助对税收的征管尤为重要。这类税种由地方征收较为适当,因为这样做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三、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

从公共物品或公共产品理论来说,由于政府最主要的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是分层次的,从效率的角度说,不同层次的公共物品应当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提供。因此,对税权 5

进行有效配置,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税权范围,有利于政府为社会、为国民提供更好的公共物品,实现国家职能。同时,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不均衡,对不同层次的公共物品也存在着不同的偏好,特别是由于目前我国各级预算主体不能得到足额的财政收入,因而才会通过其他途径来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以上情况说明,税权适当下放的确是必要的。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中央政府集中财力进行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以实现政治经济的稳定;另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情况差别很大,也需要进行适当的分权,逐步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建立起以中央立法为主、省级立法为辅,两级立法相辅相成的立法格局。税权纵向划分的核心问题,是对地方税种的立法权应否下放。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理由在于:一是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权,有利于促使地方因地制宜地积极采取某些税收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有助于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精力,管好大政方针。二是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权是有效实现地方政府职能的必要条件。三是适度分权有利于增强税收法律的适应性,如有些小税种适当下放给地方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开辟新税源,而且也解决了这些税种全国统一立法难以适应地方实际情况的矛盾。

地方享有税收立法权符合中央、地方立法权限适当划分的宪法原则。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也符合《立法法》的具体规定。

为此,我们认为,除了应将那些为保证全国政令和税收政策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外,可将其余地方税税种的税收立法权限作如下划分:

(1)对税源流动性、外溢性较小,不易引起经济波动,适宜由地方独立征收的地方税,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其行政区域内独立开征,如财产税。

(2)税源较为普遍、税基不易产生地区之间转移、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税种,以及涉及维护地方基础设施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中央只负责制定这些税种的基本税法,其实施办法、税目税率调整、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权限可赋予地方。

(3)对全国统一开征、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但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种,除由中央制定基本法律和实施办法外,税目、税率调整、征收管理等权限可下放给地方。

(4)对全国统一开征且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主体税种,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由中央制定基本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可将部分政策调整权下放给地方,由地方在中央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及其他情况自行确定,如对税率、扣除标准等可规定一定的浮动幅度。

(5)地方税收管理权原则上宜掌握在省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属于地方立法的必须经过立法程序的批准,不得由有关部门自行决定处理。按照《立法法》第8条第8款的规定,有关税收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项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只能制定法律,而法律的制定权限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权力机关只能按照《立法法》第63条、第64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自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税收立法权下放的范围应该只能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权力机构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6)建议建立地方税收立法、中央审查备案制度。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有关原则,通过税收立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征新的地方税种,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并于事后报中央备案。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事关重大,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以保证其规范有序地得以实施。为此应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称《税法通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税收权限的划分,并进一步健全地方税制度,规范财政管理体制,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坚持依法治税。在我国进一步完善分税制的财税管理体系的进程中,我国税法体系的完善应当是中央和地方各自的税收权限划分明晰化、合理化。为此笔者建议在《税法通则》的设计中借鉴国际经验作出规定,采用中央集权并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前提下的适度分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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