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室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在市纪委、市监察局的领导下,纪检监察室案件检查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委局工作中心,坚持把查办案件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手段,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以查办案件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努力维护政令畅通,有力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纵深发展。现将我室20xx年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案件查处情况
20xx年上半年,纪检监察室共受理违纪线索14件,比去年增加8件,增长133%。初核违纪线索14件,比去年增加8件,增长133%,其中经初核转立案14件。
共立案14件,涉案人员14人,立案数比去年同期增加9件,增长180%;自办案件14件14人(党纪立案13件13人,政纪立案1件1人,其中:党政纪同时立案3件3人)。已立案件按错误性质分为:
(1)失职5件5人;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6件6人;
(3)故意伤害1件1人;
(4)违反财经纪律1件1人;
(5)贪污1件1人,立案中涉及乡科级领导干部2人。已移送审理10件10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及特点
(一)发挥信访举报主渠道作用,多渠道挖掘案件线索。
今年以来,我们在发挥信访举报主渠道外, 充分在信访举报中挖掘案件线索,一是从信访举报中发现线索。二是充分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局、德阳市纪委工作中移送的线索。三是从自身办案中注意挖掘“窝案”、“串案”、“案中案”,如由群众举报人民公园丁祥华的受贿件中查实人民公园小金库案。
(二)积极配合推进“联组”工作机制,加强同有关部门协作,形成办案整体合力。
今年年初开始,委局充分发挥纪委在反腐败中的组织协调职能,建立了“纪检监察联组”。我室根据委局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加强同各“联组”的沟通交流,召开办案工作联系会,推进建立“办案人才库”和“陪护队伍人员库”,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二是建立了系统协同办案工作机制。在加强检查室办案职能的同时,加强同各室之间的协调配合。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请案件审理室适时提前介入,对证据、事实及认定错误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核把关,促进了部门办案的提高。三是对于涉及党纪、政纪、法律交叉的案件,我们同有关部门及时协商,集中人力物力,联合办案,办案中积极发挥纪委的主导作用,形成优势互补,在调查取证、追缴赃款、采取强制措施等重要环节的具体业务工作上,做到手段相济、互通有无、协同作战。如发放“特殊党费”案中,与 “联组”工作人员密切协作,快速查清了相关责任人,并对其及时立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突出重点严查贪污受贿案件,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查办案件,惩治腐败分子,是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的迫切需要。20xx年以来,我室严格执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把好办案关口,正确使用各项措施,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依法依纪、文明安全办案的观念,严查失职、贪污、受贿、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先后查处了:拱星镇政府王晓蓉、什地镇经济社会发展事务办公室主任,兼任镇妇联主席李启凤失职、受贿案;城市综合管理局人民公园主任丁祥华违反财经纪律案;东北镇政府原民政办主任米文颖、东北镇广和村文书刘书银、九龙镇灵官楼社区朱长清在“特殊党费”发放中的失职案;金花镇文河村书记赵昌荣贪污案。
(四)深入发挥查办案件的源头治本作用。
今年我们在查办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中,首先得力于委、局领导高度重视案件检查工作,在查办案件中给予了人员、车辆、经费的有力保障,一切以办案为中心,全员办案;二是领导靠前指挥,当办案工作遇到阻力,委、局领导亲自听汇报,切实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三是在查办案件的同时,组织委局力量违纪案件深入剖析原因,找出成因,通过发出监察建议书、通报、督促进行教育整顿、责令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等形式,堵塞漏洞,有力扼制了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促进了行风和作风的明显好转。例如:今年1月查办的拱星镇政府王晓蓉、什地镇经济社会发展事务办公室主任,兼任镇妇联主席李启凤失职、受贿案,给予了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了诫勉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措施,并没收非法收入120xx余元;金花镇文河村书记赵昌荣贪污案,已移送人民检察院,并由人民检察院将赵昌荣刑事拘留,该两案在全市引起了较大的震动,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三、工作打算
在下半年的工作中,将对查办案件工作长抓不懈,发扬成绩,纠正不足,努力使查办案件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着重抓好以下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执纪办案水平,坚持委局的领导下,把学习放在首位,强化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素质。
二、拓宽办案视野,多方挖掘案源,尽力完成上级规定案件任务。
三、继续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贪污受贿、严重失职、渎职、违反政治纪律、破坏经济软环境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落实上级有关文件、会议要求,完成委局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