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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视察xx重要讲话精神、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市第六次党代会、市“两会”会议、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原则,扎实开展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xx镇2024年城乡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xx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xx 镇党委委员、政法委员、统战委员
xx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武装部长
xx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xx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xx 镇人大副主席
成 员:xx 镇党政办副主任
xx 镇社会事务办主任
xx 镇乡村振兴办工作人员
xx 镇财政所所长
xx 镇纪委副书记
xx xx社区镇派第一书记
xx xx村镇派第一书记
xx xx村镇派第一书记
xx xx村镇派第一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对低保核查工作的领导。
(二)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
1.xx社区工作组。
组 长:xx成 员:xx
2.xx村工作组
组 长:xx成 员:xx。
3.xx村工作组
组 长:xx成 员:安xx
4.xx村工作组
组 长:xx成 员:xx。
各工作组自行安排好到组入户核查人员,至少2人一组,每组安排一名镇派干部、一名村(居)干部,任务到人,严格按照核查程序,村监委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低保保障标准。
2024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执行《xx省xx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黔民发〔xx〕19号)规定的城乡低保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全县为每人每月635元。
2.农村低保标准:全县为每人每年4548元。
(二)认真落实分类施保政策。
1.全镇城乡低保分类施保遵循“不累加”和“就高”的原则,分类施保金按照相应城乡低保标准及对应比例核算后取整(核算结果含小数的均只入不舍)。
2.全镇城乡低保分类施保统一按四个档次执行:
第一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三级智力、精神残疾城乡低保对象按照重度残疾人员实施分类施保。
第二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在校学生(不含研究生),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第三档,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第四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每月7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三)精准落实城乡低保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渐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全面提高低保政策精准性,严格把握收入核查尺度,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做到对象精准、待遇公正。
2.细致核算低保家庭收入。坚持“实事求是”“应算则算”,对低保家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开展逐项核算,切实做到不漏项、不缺项,确保核算的低保家庭收入与实际生活情况相符,坚决防止人为压低收入提高补助水平或人为抬高收入降低补助水平的错误做法。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xx〕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要求,以及《xx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遵市民政通〔2024〕5号)中“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3.认真落实“单人户”施保政策。认真落实《xx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要求,对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按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指乡村振兴部门按程序和标准识别的易返贫致贫家庭)。
4.持续落实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xx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好低保渐退期和低保死亡人员延缓停发低保金等政策。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3月8日前)。
各村(社区)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压实部门、村(社区)职责、明确时间节点,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进度。村(社区)要明确工作职责、组建入户核查工作组,组成人员为镇下派正式干部、驻村干部和村(居)干部,每组至少要确保有一名正式干部。
(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3月30日前)。
镇、村(居)全面开展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家庭的入户核查,认真调查核定家庭收支情况和财产状况,核算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纳入低保。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所填表格不漏项、收支清、逻辑强、不矛盾、前后对应,不能出现混乱模糊情况。
以村(居)为单位认真开好由有关代表(参加人员为村(居)两委成员、村(居)监委会成员、驻村(居)干部、镇抽调参与核查人员、支部书记,组长、部分村(居)民代表、部分党员代表,不少于20人)组成的评议组工作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逐一全面了解拟纳入农村低保家庭基本情况,提出是否纳入意见,形成评议结果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拟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不再开展民主评议。
(三)审核确认,录入系统(4月20日前)。
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及民主评议等情况,及时召开审核会议,提出初审意见,确定拟纳入保障对象、拟保障金额等,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上报的审核资料及入户抽查情况,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核确认,确定低保对象和保障金额,并组织将保障对象信息录入系统。
(四)兑现待遇,长期公示(4月30日前)。
县级民政部门通过财政“一卡通”统发系统,及时发放新审核确认的保障资金,并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长期公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各村(社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采取数据比对、定期排查、发现报告等措施,定期核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基本生活状况,及时将家庭人员构成和收支状况动态变化后,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兜底保障范围,动态消除困难群众返贫致贫风险。镇社会事务办要将新增纳入低保、特困等兜底保障范围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名单要同步提供给镇乡村振兴部门,作为防贫监测的重要线索。镇乡村振兴部门要将有返贫致贫风险,符合监测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按监测对象识别程序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同时每月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完整名单提供给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推动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纳入专项社会救助范围。
(二)认真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张榜公示和镇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1.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扎实开展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调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符;张榜公示既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又要保护好个人隐私,严防公示对象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镇抽查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各村(社区)要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零报告”机制,及时发现报告低保对象家庭人员构成变动、收入和财产变化等情况,全面杜绝“错保”“漏保”问题。
2.提升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应用低保信息系统,通过手机终端上的多彩宝手机APP开展入户核查,填写《xx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保证数据采集质量,强化入户核查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全面运用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及时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及时处置预警信息。
3.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全面落实急难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制度,将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作为排查重点,对遭遇重大疾病、家庭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在其申请低保时,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情况紧急的,立即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取消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环节,直接实施先行救助,坚决做到及时救助、有效救助。取消户籍地申请临时救助限制,全面落实急难事件发生地实施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直接由急难事件发生地的村(社区)实施临时救助。
4.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各村(社区)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核查认定、报送工作,按时发放救助粮。同步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切实做到精准认定、准确评估,足额发放照料护理费,并严格按照当地1.3倍城市低保标准兑现特困基本生活费。同步开展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工作,并录入信息系统。加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暂时不能入住的,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压实照料护理责任;鼓励为特困对象购买商业保险,增强特困对象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访视,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人等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强化安全风险应对,确保所有特困对象“平时有人管、难时有人帮、病时有人医”。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继续抓好社会救助领域档案资料规范化建设工作,做好“一户一档”资料的收集与完善,退出对象必须出具取消告知书。继续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救济标准。社会事务办主动对接镇供电部门,加强数据比对,结合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联合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用电地址、电费用户编号等信息采集录入修改完善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1.强化工作责任。镇人民政府要对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落实镇政府具体责任、民政部门业务指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村(社区)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2.强化工作保障。各部门、村(社区)要按照“六稳”“六保”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xx〕147号)规定,严格落实地方支出责任,将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科学整合镇、村(社区)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 省编委办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黔民发〔xx〕3号)相关规定,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全面落实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要求。
3.强化工作调度。社会事务办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调度指导,及时指导村(社区)解决低保年度核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要建立定期调度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
4.强化宣传引导。年度核查结束后,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由村(社区)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同时作好政策解释、思想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利用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挖掘宣传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正面典型,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