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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篇一
地 址: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c-1-2602室
20xx年5月至8月,我厅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依法实施了20xx年度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养护机械设备购置”等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没有授权函、采购人委派的现场监督人员超过两人、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招标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专项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你公司上述问题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xx〕69号)第三部分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xx〕2号)第二部分的规定。为此,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
联系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1-66650922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
省财政厅
年11月25日
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篇二
喜德县新闻出版文化旅游局: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xx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财监督〔20xx〕8号)和凉山州财政局《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xx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 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xx 年6月28日至6月30日对你单位 20xx年度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预算管理情况;是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是否挪用预算资金购买商业预付卡;是否利用购物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进行了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检查发现的问题(一)20xx年决算报表与20xx年总账账簿及明细账簿不相符。经检查你单位20xx年部门决算报表与20xx年总账、明细账,发现存在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报表数据与总账、明细账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数据不一致的问题,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之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真实
1.多记收入,多列支出。经抽查你单位记账凭证发现以下问题:
(1)20xx年9月2日1号凭证,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65600.00元,记入“其他收入”科目;9月23日4号凭证,支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65600.00元,列入“经费支出”科目。
(2)20xx年11月1日1号凭证,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57400.00元,记入“财政拨款收入”科目;11月18日4号凭证,支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57400.00元,列入“经费支出”科目。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和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之规定。
2.会计科目设置不正确。
(1)明细科目设置不正确。20xx年3月6日5号凭证,支付旅游总规修编费58万元,支出明细列为劳务费;7月11日6号凭证,文化馆制作音乐伴奏带1万元,支出明细列为劳务费。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经费支出科目设置要求: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一级科目设置不正确,且明细科目设置不规范,易造成长期挂账。20xx年7月1日1号凭证,借支艺术节工作经费转入周荣华私人卡中,记账凭证借方应收账款——其他。应为其他应收账款——周荣华。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其他应收账款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账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3.往来款科目明细设置不规范,造成长期挂账。
20xx年7月1日1号凭证,借支艺术节工作经费转入周荣华私人卡中,记账凭证借方应收账款——其他。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应付账款科目设置要求:应当按照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挤占项目经费
检查发现经费支出中20xx年在美术馆、文化馆免费开放经费列支旅游总规修编20xx4.00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xx年中央和省补助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发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教【20xx】280号),资金下达用途“专项用于你县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之规定。
(四)未使用公务卡结算
贵单位20xx年公务卡使用和办理情况如下:办理公务卡1张,20xx年4月2号凭证,单位职工到成都参加非遗工作培训5000.00元,会计直接将款项转入职工私人卡中;8月29日2号凭证,单位职工到成都代表凉山地区汇报公共文化建设30000.00元,会计直接将款项转入职工私人卡中; 6月16日5号凭证,到成都参加“万网工程”网站建设培训10000.00元,会计直接将款项转入职工私人卡中;以上支出均未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上述行为不符合喜德县财政局《关于实施县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喜财发【20xx】33 号)“(二)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也可使用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和《喜德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喜财发【20xx】61 号)第十四条“持卡人在办理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之规定。
(五)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检查你单位资产购置情况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20xx年1月22日8号凭证,购买贺波洛文化站、文化馆、图书馆照相机112700.00元;
2.4月10号凭证,购买数字电视机顶盒126000.00元;8月4号凭证,购买数字电视机顶盒及天线248100.00元;
3.10月2号凭证,购买两河口片区发射机及机顶盒309344.00元;10月2号凭证,购买电视卡、机顶盒171226.00元;
4.10月20日3号凭证,购买服装参加凉山州第四届少数民族艺术节演员演出230600.00元;
5.11月1号凭证,购买皮卡车1辆160000.00元,无政府车管办审批表。
上述行为未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实施集中采购,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六)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单位资产管理情况方面:发现你单位未对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该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之规定。
(七)支出票据不合规
经检查,你单位在会计资料存在以下问题:
1.20xx年6月25日8号凭证,经费支出列支“彝人老家”商标设计制作费138000.00元、“彝人老家”广告位租赁费及广告制作发布费98000.00元、“彝人老家”和彝族老家标志设计费40000.00元,共计276000元。签定合同方为喜德县艺苑广告装饰部,出票人为成都市添艺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分公司,出票主体与签定合同主体不一致
2.20xx年7月3日4号凭证,支付博洛拉达乡中心校“6.1”礼金20xx.00元,以博洛拉达乡中心校开据自制收据列支。
3.20xx年7月11日5号凭证,维修拉克乡综合文化站支出30000.00元,未附合同和验收单,以施工方水泥发票列支 ,未开据建筑发票。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之规定。
(八)原始票据不完整
经检查,你单位20xx年经费支出原始票据方面发现以下问题:
1.6月27日8号凭证,参加第四届民族艺术节开支150000.00元未附文件;
2.6月3日 2号凭证,到阿阿坝州茂县参加“图书馆自动化应用与管理、服务器常规故障排除、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培训班开支4000.00元未附文件。
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第(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九) 单位会计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截止20xx年底你单位会计人员仍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该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之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20xx年决算报表与20xx年总账账簿及明细账簿不相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薄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
(二)对会计核算不真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
(三)对挤占项目经费20xx4元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二)截留、挪用资金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归垫专项资金,并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项目资金。
(四)对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办公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的行为。根据喜德县财政局《关于实施县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和《喜德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今后按公务卡结算目录实行公务卡结算。
(五)对购买照相机、数字电视机顶盒、服装等未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杜绝无预算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行为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六)对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薄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薄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定期开展资产清理盘点。
(七)对支出票据不合规、原始票据不完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完善相关会计资料,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八)对单位会计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格实行会计岗位职责、人员持证上岗。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后,应及时整改,并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喜德县财政监督检查局。今后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喜德县财政局《关于实施县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和《喜德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年9月28日
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篇三
被举报人:北京易始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6、28、30号2幢13层28号b1508。
法定代表人:周资通,执行董事、经理。
被举报人:久盟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药王庙(计量厂粮店)平房8号。
法定代表人:乔希,执行董事、经理。
近期,本机关收到举报材料,反映在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海淀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被举报人北京易始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始通达公司”)、久盟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盟投资公司”)涉嫌恶意串通。经审查,被举报项目为北京市海淀区区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本机关管辖,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举报信称:一、高价中标,涉嫌幕后交易,侵吞国家建设资金。被举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138.3953万元,20xx年12月14日中标公示显示,被举报人易始通达公司以3138万元的高价中标,与招标控制价仅差0.3953万元,降价率是控制价的0.01%。政府采购采用招投标规程,就是为了选择优中选优,价中选廉,却选择高价中标,有理由对此是否有内幕交易提出质疑并举报。二、夫妻开店,涉嫌围标串标,违反招标投标法。易始通达公司是刘越出资1000万元于20xx年8月17日成立的公司,久盟投资公司是由史洪伟出资1000万元于20xx年1月19日成立的公司,两家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史洪伟与刘越已证实是夫妻关系,两家公司是一家人的夫妻店操控模式。史洪伟不仅是久盟投资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也是易始通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家公司实际均为史洪伟、刘越夫妇控制。三、垄断市场,仅低于采购预算1-2万的价格中标北京市公共自行车项目,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涉嫌侵吞国家建设资金。三年多以来,易始通达公司通过合谋串标围标,已逐步垄断北京公共自行车项目市场。综上所述,上述两家围标企业不仅伤害其他合法投标人权益,更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将被举报项目中标结果作废标处理,重新进行招标。
采购人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称: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招标工作,并于20xx年12月14日确定中标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通报了评审专家相关评审过程和意见及中标结果、并确认其合法有效,采购人表示认可。
被举报人易始通达公司称:一、关于“高价中标,涉嫌幕后交易,侵吞国家建设资金”。被举报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进行评审,投标报价仅是评标参考因素之一,还须结合其他各项评分要求综合评审才是最终评分结果,仅仅因为报价高就指控完全是无稽之谈。二、关于“夫妻开店,涉嫌围标串标,违反招标投标法”。周资通为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董事长实际控制公司,周资通和贾崟为股东,亦为实际出资人。举报信中提到的其他人员和公司与易始通达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关于易始通达公司由其他人实际控制的内容绝非真实情况。此次参加被举报项目投标过程中,依法独立参与了投标工作,未有与举报信中所提其他公司及人员串通投标等违反规定的情况,指控完全是子虚乌有。三、关于“垄断市场,接近采购预算中标,扰乱秩序,涉嫌侵吞国家建设资金”。北京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自20xx年发展至今已有11个区县开展了该项目建设工作,并有4家公司参与其中,易始通达公司只负责实施了其中6个区县的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工作,并非独家垄断实施全市建设,指控毫无道理。综上,举报内容并非真实情况,完全无中生有。
被举报人久盟投资公司称:久盟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乔希,股东为史洪伟,与易始通达公司及非本公司人员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与其他公司就被举报项目进行任何私下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供应商有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一直独立参与公共自行车项目招标工作,并无与其他公司串标的情况存在。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20xx年11月23日,采购人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布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海淀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tc1508ha1,预算金额3138.3953万元人民币,采购内容为海淀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具体为在海淀区范围内设置160个公共自行车站点、投放5000辆自行车,并配套符合招标要求的设备及软件,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20xx年12月14日,被举报项目投标截止、开标、评标,被举报人易始通达公司、久盟投资公司等4家供应商按时递交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推荐易始通达公司为第一名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金额3138万元。
另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易始通达公司20xx年8月17日成立,系由刘越一人出资100万元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为周资通,刘越担任监事;20xx年4月20日变更为刘越一人出资550万元;20xx年5月29日变更为刘越一人出资1000万元;20xx年10月22日投资人和股东由刘越一人变更为周资通、贾崟二人,企业类型变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变更为贾崟,刘越不再担任监事职务。久盟投资公司原为20xx年1月19日成立的华宝天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系由史洪伟一人出资10万元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为史洪伟,周资通担任监事,法定代表人为史洪伟;20xx年3月29日变更为史洪伟一人出资100万元;20xx年1月11日企业名称变更为久盟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由史洪伟一人出资600万元,执行董事、经理由史洪伟变更为乔希,监事由周资通变更为史洪伟,法定代表人由史洪伟变更为乔希;20xx年4月15日变更为史洪伟一人出资1000万元;20xx年5月14日,企业名称变更为久盟投资公司。
以上事实,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举报材料反映“高价中标,涉嫌幕后交易,侵吞国家建设资金”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52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本案中,被举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并非决定中标结果的评分因素,该举报事项缺乏依据。
关于举报材料反映“夫妻开店,涉嫌围标串标,违反招标投标法”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8条和25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本案中,易始通达公司和久盟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周资通、乔希并非同一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两家供应商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恶意串通情形,该举报事项缺乏依据。
关于举报材料反映“垄断市场,仅低于采购预算1-2万的价格中标北京市公共自行车项目,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涉嫌侵吞国家建设资金”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3条、59条和7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本案中,该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政府采购监管职责范围,本机关依法不予处理。
综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9条和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举报缺乏依据,驳回举报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