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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体制改革意见

县教育体制改革意见范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 〕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办发〔 〕47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决定》(德政发〔 〕38号)等有关文件和全国、省、市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我县农村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 大、 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发展教育事业,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我县教育事业的综合实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农村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2、坚持不断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调动县、乡镇两级办学积极性原则;

3、坚持统筹兼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稳步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原则;

4、坚持充分发挥教育在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促进教育更好地为城乡统筹发展服务的原则。

三、深化“以县为主”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一)明确县、乡镇两级政府教育工作职责。

1、县政府承担的责任。

(1)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全县教育工作,对乡镇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2)负责制定本县农村教育发展规划,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组织实施农村教育。

(3)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政府的实施办法,制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全县教职工的管理;对中小学校长(含成校)任免需征求乡镇意见。

(4)加强教育财政保障力度,依法保障教育经费实现“三个增长”和“两个提高”,逐步提高财政经常性经费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比例,保证财政新增收入中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负责依法征收教育附加费,确保专款专用。

(5)统一发放全县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合理的奖金福利待遇并逐步缩小县域内同类学校间的差距,完善和统一中小学教职工的社会保障机制,逐步提高中小学离退休教职工福利待遇。

(6)统筹安排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公用经费,负责学校教育仪器、图书等装备,落实乡镇学校校舍建设(含危房改造)和配套设备添置补助资金,负责县属学校校舍建设和配套设备添置,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7)宏观指导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治教。

(8)维护县属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9)建立和完善扶贫助学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弱势群体家庭子女入学的救助力度。

(10)安排农村幼儿教育专项资金,扶持幼儿教育健康发展。

2、乡镇政府承担的责任。

(1)根据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辖区内学校布局调整,优化整合教育资源;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建设,筹措校舍建设经费和征用新建、扩建校舍所需的土地。

(2)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负责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负责实施辖区内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及本乡镇所属的高中段教育,积极统筹资金,逐步改善幼儿园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办学条件,切实做好农业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等培训工作。

(5)承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相适应的管理职能,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关心教职工工作和生活,促进辖区内教育事业发展;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中的作用。

(6)负责中心幼儿园正副园长、中小学(中心学校)、成校副校长及其他副校级以上领导的任免。乡镇对正副园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领导的任免需征求县教育局意见,任免后将材料抄送县教育局备案。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财政保障制度。县政府将教职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经费、学校公用经费、乡镇学校校舍建设补助和县属学校校舍建设等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1)健全教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及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工资县财政统发制度,工资标准严格按政策执行,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以外奖金福利待遇按德政发〔 〕38号文件执行。

(2)年秋季开学始已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年开始县财政继续将义务教育阶段免除的学杂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财教字〔2024〕36号)规定的农村中小学生均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保证农村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足额到位,并逐年增长。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在年基础上增加10元,以后连续5年按总量不低于3%的比例逐年增加。

2、确保农村学校基本建设和学校发展的投入。在科学合理规划好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基础上,年开始,县财政每年对乡镇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教学用房、食堂、宿舍、厕所、饮水工程的改建、扩建和新建)予以专项补助。统筹安排乡镇中小学校校舍维修专项资金300万元,统筹安排乡镇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专项资金300万元,完善乡镇中小学教学、生活、活动等设施设备以及校园环境建设。

3、多渠道筹措农村教育经费。县政府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3%和财政新增收入中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继续征足教育附加费以及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其中全县教育费附加80%由县统筹,20%专项用于乡镇中小学校舍建设和乡镇学前教育、成人教育、乡镇所属的高中段教育及化解学校债务。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改革中小学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按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把农村中小学的一切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县教育局建立“教育财务集中支付中心”,农村公办学校全部实行教育财务集中支付,以利于对教育经费的有效监督和合理使用,要健全制度、规范操作、强化审计监督,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5、逐步化解中小学教育债务。各乡镇中小学校形成的教育债务,由所在地乡镇负责处理。乡镇要建立中小学教育债务化解办法,对乡镇中小学教育债务排出偿还债务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偿还。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乡镇偿还债务。

6、妥善处置闲置资产。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闲置校产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置换,由当地乡镇政府与县教育局协商后,所得资金专项用于学校建设及偿还学校债务。严格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转制审批程序,不得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对规划撤并的学校,在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再继续投入。

7、继续做好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工作。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工作仍按德政发〔 〕28号文件精神执行,直至该项工作圆满结束。

8、大力支持幼儿教育发展。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1、加强对农村教师编制的管理。县教育部门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聘用聘任制度,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管理等制度,配足配强农村学校教师并控制教师流动的“流向”、“流速”、“流量”,用三年时间做到全县教育事业按编制定员,稳定农村教师队伍。

2、提高教师队伍建设整体水平。继续开展在农村学校从教15年以上优秀教师“农村长期任教奉献奖”评选活动;继续实行长期在西部山区工作的教师工资上浮政策;继续执行县城教师申报高级职称须有一年以上农村任教经历的规定;对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获县教学新苗一等奖、教坛新秀、教学中坚、名教师及以上荣誉称号者实行“服务期制度”,鼓励优秀教师扎根农村中小学教育;继续实施教师上挂下派制度,扎实开展“百校结对、千师支教”活动,鼓励名教师、建成区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健全师资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按每年不少于全县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巩固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重点抓好教师职业道德、教学理念、信息技术、学历等全方位培训,努力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我县师资队伍、教育水平均衡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县财政局要对教育的投入、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教育局负责对各学校布局调整、危房改造、中小学校长及教职工管理、中小学控辍保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积极做好协助与配合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强化教育督导工作。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通报制度,不定期开展农村教育的专项督查与通报,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各乡镇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情况、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制情况,以及教育工作中的一些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检查督导。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定期、不定期地向县政府作出督导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检查及评估结果。

3、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对积极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对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有显著成效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并在转移支付和各种专项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教育资产流失的,要追究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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