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6月2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更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此次“条令”的颁布之前,也有各种“禁令”,如中央政法委的“四禁令”、公安部的“五禁令”等等。地方公安部门下发的类似“禁令”就更多了。从特征上来说,“禁令”多属于因应某一时段违法违纪行为多发的态势,临时针对特定现象发出特别强调。就规范警察的行为而言,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承担。在这个意义上,“条令”对于处分的具体化、刚性化,实现了立法上的科学性。
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派驻林区行使公安机关职能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森林公安派出所是森林公安机关的前沿阵地,也是最基层单位和多功能的战斗实体。它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一方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一方百姓安居乐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的重任。作为基层派出所所长,要充分认识派出所的极端重要性,要自觉做到以所为家,爱所胜过爱家,时刻想着辖区人民的安居乐业,恪尽职守,做忠诚于人民的森林卫士。
通过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认真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才能进一步提高自身政治素质,站稳政治立场,保持政治方向,坚定政治信念;进一步激发自己在工作中知难而进,坚韧不拔,奋发有为,创优争先的进取精神;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更好地坚持群众路线,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只能通过不断学习,才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深入调查研究,使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作风不断发扬光大;通过不断学习,使自己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林业、公安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保持政令、警令畅通,使民警保持一派生气勃勃的政治生机。
通过对《纪律条令》的认真领会,我深感自身的责任重大。派出所所长是公安机关同犯罪斗争第一线的核心人物,既是战斗员,又是指挥员、管理者,要想把派出所工作搞好,所长必须想在前,干在前,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大家,这是最有说服力的领导。随着公安队伍的不断壮大,派出所的新民警越来越多,因此,所长既是这些新民警的领导者,也是他们从事公安工作的导师,所长的品格、才能、知识、作风如何,不仅关系到整个派出所工作的成绩,而且直接影响新民警的成长和进步。
近年来,随着林区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全面启动,出现了人、财、物大流动的局面,给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带来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的任务日趋繁重,林区违法犯罪也出现了作案团伙化,工具现代化,手段智能化的新特点;此外,森林防火的任务也是重上加重。如何适应新形势下森林公安工作的需要,已成为森林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改革的重要课题。作为所长,要大胆改革,锐意创新,狠抓打击违法犯罪,发挥派出所的尖兵作用;抓治安管理,发挥派出所的服务作用;抓安全防范,发挥派出所的监督作用;抓为警清廉,发挥派出所的“窗口”作用。这些作用的变化,越来越要求所长领导工作的科学化。
派出所所长是一个所的主要负责人,要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对全所民警要大胆管理,严格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带出一支好队伍。抓好队伍的管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落实责任制,严格考核制度,赏罚分明,克服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对队伍中暴露出来的不良倾向,要早抓、真抓、主动抓。早抓就是抓苗头,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不要等问题成了堆才抓;真抓就是对发现问题必须动真的,来实的,采取坚决果断措施解决,不迁就,不庇护;主动抓就是“我要抓,不是要我抓”。一所之长,要向上级机关负责,向全所民警负责,向人民群众负责。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枪、酒、赌、车、刑讯逼供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而又严厉的规定,我们要认真学习《纪律条令》,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强法治意识、政治意识、群众意识和大局意识。铁的纪律是队伍建设的根本保证,也只有从制度上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加以约束和规范,才能保证对《纪律条令》的严格遵守。
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我们今年开展的“三项重点工作”,我们每个公安民警要自觉履行职责,在学习领会《纪律条令》的同时,对照自身查摆、整改问题,努力把从严治警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切实提高对学习、贯彻《纪律条令》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建立保障《纪律条令》贯彻实施的长效机制,增强学习、执行《纪律条令》的自觉性,切实提高严以律己、认真履责、拒腐防变的能力。要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推动公安机关纪律作风建设、队伍正规化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依法履职,从严治警,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全新的公安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