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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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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保障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设区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县级环保部门的审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省环保局在政府网站(网址:)公示。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四)下一级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本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方式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省环保局审批部门定期对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汇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报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对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是否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是否提出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

(七)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环保部门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第四章 批 准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或十四条中所列情况均未发生变化的重新审核项目,环保部门作出予以批准或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后,采取有效方式公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由省环保局和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依法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委托的环保部门按照委托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审批决定向委托的环保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环保部门于每月5日前向省环保部门上报辖区内(含县级)上月建设项目审批项目清单,省环保部门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全省建设项目审批项目清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4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篇二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1、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申请书;

2、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部门有效的立项依据;

3、符合环评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简本(含电子文档);

4、经行业预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5、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

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7、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8、项目对周边环境或公众安全影响重大的,需提交当地政府的相关意见;(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本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 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六)是否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是否提出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

(七)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3、批准及期限

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报批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技术评估、受理审批三个阶段。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需要较长的时间,主要是因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环节比较多,所需的相关文件及数据资料要很长时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阶段一般为2个月左右,编制时间长短主要是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备;技术评估阶段一般为20个工作日;受理审批阶段一般为20个工作日,整个程序需要4个月左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是件技术性、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一份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所涉及到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项目工程分析、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风险评价、清洁生产分析、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公众调查等内容。它所需的附件和文件资料很多,涉及到政府、发改委、规划、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等相关单位,具体包括: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立项文件;2.涉及规划选址的,应提供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并绘制环境敏感点的测绘图;

3、国土部门的用地性质证明及土地现状利用图;4.涉及的环境敏感点需要进行拆迁的,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拆迁承诺文件、拆迁方案、拆迁协议;

5、项目选址要满足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不能拆迁到位的,项目要另选新址;6.有危险废物产生的,要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的处置协议;7.环境现状监测报告、压矿报告、林业部门珍稀物种证明、水保批复、地质报告、饮用水源保护区距离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循环产业基地内再生铝合金锭项目为例,审批程序简介如下:

1、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发改委立项文件后,到丰城市环保局咨询办理相关环评审批事宜;

2、预审后告知企业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在省环保厅。企业应携项目可研报告、发改委备案文件和申请环保审批的报告到省环保厅环评处报建;

3、省环保厅环评处初审,基本认可开展环评工作;

4、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5、鉴订环评委托合同后,环评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列出环评所需资料清单,企业应提供气象、水文、地质、环境现状监测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附件、证明材料。环评工程师制定项目环境现状监测方案;

6、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环评现状监测(监测7个工作日,从委托到拿到监测报告一般要30天左右);

7、上述所需的附件和文件资料补充齐备后,编制时间约需20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需要进行评估的,到省环保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登记,委托江西省环保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专家现场察看,并拍摄标明拍摄日期的现场各方位图片,召开项目专家评审会议,形成专家评审会议纪要,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评估中心出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意见(评估阶段20个工作日);

8、丰城市环保局、宜春市环保局出具对项目环评文件的初审意见及总量确认书;

9、将项目申请审批报告、环评文件、评估意见、总量确认书、丰城、宜春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省环保厅进行受理;

10、环保厅环评受理中心受理后,由污防处、总量处、环监局会签后交联审会议进行审查,联审通过经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限内(20个工作日)内得到项目批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篇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9 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24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24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解振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周围环境现状;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 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环保总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条 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网址:)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一条 环保总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环保总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第十三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 批准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环保总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天。

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保总局重新审核。

环保总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限

第十八条 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十九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由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审批决定向环保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篇四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通知要求,现将以下报告书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85659731 地址:晋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邮编:362200 项目一: 晋环保函〔2024〕118号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矽品电子(福建)有限公司矽品电子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矽品电子(福建)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写的《矽品电子(福建)有限公司矽品电子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要求审批的报告收悉。评价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报告书进行补充修改,根据修编后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专家复审意见,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复审意见、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闽发改外备[2024]c05072号(变))、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预审编号:晋国土资预[2024]094号)、晋江市城乡规划局意见(晋规审[2024]196号)意见,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同意矽品电子(福建)有限公司矽品电子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在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科学园)生产经营,项目规模:年生产晶圆凸块(bump)90万枚;年生产覆晶封装(fccsp)32400万枚;年生产焊线封测(wb a'ssy)202800万枚;年生产ic测试(ft)54000万枚。厂区布局、产品方案、原辅材料来源、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以报告书核定为准。经批复后的报告书作为你公司项目建设和日常环保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期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监理,并形成环境监理报告;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建筑物建设及废气污染物的排放均应符合晋江机场的净空管理等相关规定。以上要求作为建设项目是否可投入运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

2、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必须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项目产品、生产工艺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完善环境管理制度,生产中应推行清洁生产工艺,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选用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3、项目各生产车间产生的酸性废气、有机废气、工艺尾气等废气污染源应收集经环保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硫酸雾、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外排废气中vocs参照天津市地方标准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4)。应按规范设置排气筒,所有排气筒均应满足相应的排放速率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硫酸雾、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无组织排放的vocs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524-2024)无组织监控要求(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2.0mg/m3)。

4、厂区内应采取雨污分流,废水采用“污污分流,分质分流”的处理方式,建设不同废水种类的水处理设施,针对各股生产废水水质情况,采取先分流处理部分特征污染物,再对各股废水进行统一处理的原则。镀铜清洗废水中含有的重金属污染物总镍、总银等在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应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24)表2中标准,总铜在全厂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应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24)表2中标准。生活污水应经预处理后的汇入厂区废水总排放口,全厂外排废水应经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24)b等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24)表2中标准(总铜)及南港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港污水处理厂处理。

项目污水排放口应按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建设,安装自动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测流计量和监控等条件,厂区外排废水要实施在线监控并与我局联网。若厂区外排污水不能纳入市政管网,则项目不得投产运营。

5、项目应落实地下水防渗措施,按环评文件提出的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对污染防治区域开展地下水防渗工作。项目应按照分区防渗要求进行厂区防渗,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防渗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4)进行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库防渗要求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4)进行设置。加强日常管理、巡查和维护,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6、危险废物应按相关规定贮存、收集、处置,应加强危险废物的储存与转移管理,定期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收集、运输活动应符合hj2025-202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和gb18597-202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及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充分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贮存场所应符合gb18599-202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符合环境保护部公告2024年第36号修改单要求。

7、应采取有效消声、减振、降噪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周边应建设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202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工程施工期间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4),即:昼间≤70db;夜间≤55db。

8、项目生产及原辅料贮存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进行管理,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项目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数量、位置、使用、运输等均不得影响到泉州晋江机场的相关要求。项目应建立健全的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应建设足够容积的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并按规范配置足够的应急物资与装备,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必须满足环境风险管控要求。

9、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1#生产车间外延100m范围内区域,在以后的规划发展中,该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等大气敏感目标,不宜作为无公害蔬菜、有机食品建设基地。你公司应优化生产布局并及时向国土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报告,配合做好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的规划建设控制。并协助政府监督、控制防护距离内不建设大气敏感目标,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10、你公司涉及的电镀工序,要参照电镀行业自行监测国家标准和省、市环保要求进行环境管理。项目应制定各项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落实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开展常规监测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运营期应按监测计划的内容定期开展生产过程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及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环保设施及其治理效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落实各项清洁生产措施,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11、项目建设应同时满足安全、民航、消防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三、项目总量控制指标: 废水排放总量≤151.9484万t/a。

codcr≤75.974t/a、nh3-n≤7.597t/a、二氧化硫0.161t/a、氮氧化物0.755t/a。

根据晋江市总量办核定(晋总量调剂[2024]066号)及福建省排污权交易凭证(编号:***001-

5、***001-6),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己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四、项目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污染防治和常规监测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若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请晋江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罗山中队加强该项目日常环保监督管理。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

2024年2月12日

抄送:市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安监局、经信局、市政园林局,罗山街道办事处、新塘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建设筹备组、南港污水处理厂,本局污染防治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保护应急中心、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罗山中队,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二: 晋环保函〔2024〕127号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华侨大学编写的《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要求审批的报告收悉。根据泉州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委托书》(泉环保评〔2024〕32号)及《关于梳理、调整泉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委托、下放)权限的通知》(泉环保评〔2024〕42号)内容,评价单位按照技术审查会上专家审查意见对报告书进行补充修改,根据修编后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专家复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复审意见、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企业)》(闽发改备〔2024〕c05053号)、晋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权证(闽(2024)晋江市不动产权第0035603号、第0035752号、第0055987号)、晋江市城乡规划局意见(晋规字第2010852号、第2010853号、第2030952号)意见,晋江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4〕109号,晋江市政园林局《关于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东新厂污水纳管排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的批复》,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同意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建项目在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生产经营,项目规模:年染整针织坯布100000吨、染整纱线3000吨、印花7500吨。厂区布局、产品方案、原辅材料来源、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以报告书核定为准。经批复后的报告书作为你公司项目建设和日常环保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期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监理,管道工程、排污管网及稳蔽工程等应做好环保措施的落实,形成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运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

2、项目施工期应加强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土流失,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并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24《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3、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必须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项目产品、生产工艺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完善环境管理制度,生产中应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泉州市印染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选用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应配套较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系统,印染废水实行清浊分流,全厂应根据水质情况进行废水分质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厂区内供水、排水管道专管专用。

(1)厂区应做到雨污分流;全厂染整废水应采取清污分流措施,厂区低浓度废水经低浓度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纺织染整工业回用水水质》(fz/t01107-2024)表1规定限值后引至回用池,全部回用于用水工序。

(2)原则同意在安东园污水处理厂建成投用前,本项目高浓度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进入高浓度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24)及其修改单规定的表2 间接排放限值、《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24)及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规范设置的排污口经园区污水管网过渡性纳入泉荣远东污水厂统一处理,并达标排放。待安东园污水处理厂建成投用后,本项目的高浓度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全部经预处理后通过安东园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根据相关环保要求,另行完善环保手续。

(3)蒸汽冷凝水、机台冷却水通过专门管道收集进入热水回收池,全部回用于热水洗等工序充分利用余热。(4)项目应安装回用水表、流量计等监控废水回用情况的装置,生产废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项目污水排放口应按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建设,安装自动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测流计量和监控等条件,厂区外排废水中流量、ph、cod、氨氮要实施在线监控并与我局联网。

(5)过渡期间,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2万吨/日)未建设并正式投入运行,则项目不得投产运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2万吨/日)建设并正式投入运行后,本项目应根据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接纳能力实行限产减排,若本项目生产运行负荷与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和接纳能力不匹配,则项目应立即停止生产直至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满足处理容量和接纳能力条件。

5、项目应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不得擅自设置燃煤、燃气锅炉或燃烧器,生产用供热由工业区集中供应。

(2)定型机单独配备油烟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定型机定型废气应经收集经环保设施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的二级标准,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24〕9号)的限值要求。

(3)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配套除臭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恶臭源加盖封闭,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污染物应收集经环保设施净化装置处理后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执行(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值。

(4)纤维尘废气应经收集经环保设施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的二级标准。

应按规范设置排气筒,所有排气筒均应满足相应的排放速率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6、项目应落实地下水防渗措施,严格执行环评文件提出的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的要求,对污染防治区域开展地下水防渗工作。项目应按照分区防渗要求进行厂区防渗,其中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防渗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4)进行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库防渗要求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4)进行设置。加强日常管理、巡查和维护,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7、危险废物应按相关规定贮存、收集、处置,应加强危险废物的储存与转移管理,定期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收集、运输活动应符合hj2025-202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和gb18597-202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及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充分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贮存场所应符合gb18599-202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符合环境保护部公告2024年第36号修改单要求。

8、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202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工程施工期间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4),即:昼间≤75db;夜间≤55db。

9、项目生产及原辅料贮存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进行管理,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应建立健全的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应建设足够容积的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并按规范配置足够的应急物资与应急装备,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必须满足环境风险管控要求。

10、项目应制定各项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落实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开展常规监测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运营期应按监测计划的内容定期开展生产过程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及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环保设施及其治理效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落实各项清洁生产措施,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11、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延50m范围内区域,在以后的规划发展中,该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等大气敏感目标,不宜作为无公害蔬菜、有机食品建设基地。你公司应优化生产布局并及时向国土局、规划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石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报告,配合做好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的规划建设控制,并协助政府监督、控制北侧商业用地等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建设居住项目及对大气敏感的项目,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12、你公司应落实搬迁前老厂的退役环保措施,拆除活动应严格执行《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有关规定。你公司老厂拆除前应先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并具体落实到各项拆除过程中,老厂的拆除活动应按环评文件的要求做好各项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不遗留土壤污染隐患。

13、项目建设应同时满足安全、消防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三、项目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污水排放量≤447.3万吨/年,cod≤223.65吨/年、nh3≤22.37吨/年;so2≤0吨/年、nox≤0吨/年。

根据晋江市环保局关于本项目总量指标交易确认意见(晋总量指标确认〔2024〕012号),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均来源于自身调剂。

四、你公司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污染防治和常规监测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后,若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请晋江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一中队加强对老厂迁建拆除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请晋江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二中队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

2024年2月14日

抄送:市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经信局、市政园林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石镇政府、梅岭街道办事处,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本局污染防治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保护应急中心、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一中队、直属二中队,华侨大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篇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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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4日

一、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以下简称“重新审批”);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核(以下简称“重新审核”)。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五)《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四、许可凭证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

五、许可条件

(一)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项目已获得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所在地区环境质量无重大不良影响,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三)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六、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和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时附电子版);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增加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应有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有专家的审查意见。

4、涉及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申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直接填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同时附电子版)。

申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需附环境状况变化的说明。

七、许可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许可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或依法听证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重新审核,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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