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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水稻种植暂行办法

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是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强农惠农措施,也是我市在建设全省农村改革发展试验区工作中确定“建立广覆盖的政策性涉农保障体系”的重点研究课题。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保监局《关于印发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保费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水稻种植户的积极性,促进水稻生产。

二是市场运作。我市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业务,按省的统一部署,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市分公司”)为唯一经办机构。在市场化经营的前提下,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三是农户自愿。必须坚持农户缴费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农户和组织等缴费参加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

四是协同推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二、参保对象

被保险人为水稻种植者(包括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原则上以自然村、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整体参保或连片参保,参保登记列表时细化到农户或独立承包经营单位。

三、进度安排

我市全面铺开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必须大力发动种植户积极参保,只要水稻种植者(含农户、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愿意交费参保,承办保险机构均应受理。为促进全面铺开,加大推进力度,明确各县(市、区)完成农户交费参保的任务基数:

各县(市、区)要选择水稻种植面积较大的镇(街)、村、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作为率先推进的切入点。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园区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种植户集中投保。县、镇、村各级要加大推动和服务力度,尤其是镇、村级要发挥贴近农民的主力军作用,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想方设法提高种植者交费参保的覆盖率。

四、工作流程

1、普通种植户的参保流程。普通种植户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承包者,即普通农户。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整村100%造册组织投保,参保面积要与种植户承包面积相符。原则上,要求同一村委会的所有自然村均应同时参保。自然村负责据实填写好参保水稻面积清单并收取种植户自负部分保费后,上交村委会;村委会经核实、汇总已收保费并填写好本村的承保明细表后,上交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核实、汇总并填写好本镇(街)的承保明细表后,统一向当地人保财险公司(县级支公司)办理参保手续并缴交农户自负部分保费。经办保险公司审核投保单和统计汇总资料,收取保费后以镇为单位出具正式的保险单及发票,并以村委会为单位附参保水稻面积清单,参保面积清单具体明确到自然村和农户。各县(市、区)必须于每年4月10日前完成当年早造和8月10日前完成当年晚造的投保工作。

2、规模种植户参保流程。规模种植户指从农户中承包水田进行规模化水稻种植的自然人或组织(含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等),一般以水稻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视为规模种植户。规模种植户可单独作为投保人向当地人保财险公司(县级支公司)投保。经办保险公司要明确专人提供服务,审核投保人的投保单和提供的水田承包合同、原农户水田承包经营权证等资料,做好统计汇总,收取投保人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正式的保险单及发票交投保人。经办保险公司在受理规模种植户的投保后,及时向涉及的镇通报情况,避免统计重复。

五、保险责任和范围

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其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以保险公司正式出具的保险单起保时间为准。

六、保险费及财政补贴标准

七、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

1、填写承保明细表。人保财险各县(市、区)支公司签单当月结束后,于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好本地区承保明细表并送当地农业局核实确认后,报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再由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审定汇总后,送市农业局核实确认。经市农业局核实确认后,交回人保财险市公司办理市、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拨付手续。

2、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拨付。人保财险各县(市、区)支公司填写好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县级保费补贴拨付的申请,附经市农业局核实确认的本地区承保明细表,报送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保费拨付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把属于本级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当地人保财险公司账户。

3、市级财政保费补贴拨付。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填写好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市级保费补贴拨付的申请,附经市农业局核实确认的全市承保明细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保费拨付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把市级保费补贴资金划拨到人保财险市分公司专用账户。

4、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拨付。由人保财险市分公司会市农业局等按省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八、风险管理

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执行“有限责任,风险共担,最高赔付,总额封顶”的原则,实行最高赔付限额制。承办保险公司的最高赔付总额为全市当造全部水稻种植保险保费收入的2倍。

九、赔付处理

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人保财险分公司统筹赔付。

1、理赔标准。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免赔率)×保险费缴交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 长 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分孽期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抽穗期每亩保险金额×70%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每亩保险金额×100%

2、报案程序。若参保的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损失时,先由被保险人向当地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报告,由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将各村水稻受灾情况进行汇总向当地县级人保财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会同农业部门根据受灾情况采取现场查勘核实及重点地区抽查的方式,确定保险水稻损失率,并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3、理赔服务。一般案件由保险公司与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会同村委会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及时取得被保险户主(或其授权的代表)确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计算。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县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当地经办保险公司会同当地农业部门、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查勘定损,会商合理解决。遇到争议未能解决的,提请市农业局、人保财险分公司会商解决。市级会商解决不了的,或不服市级会商解决意见的,可由被保险人或承保公司提出诉讼解决。

4、免赔率。一是水稻种植保险执行起赔点为20%,其中规模种植户以所承包的每个农户的水田面积为单位执行起赔点;二是水稻保险绝对免赔率统一确定为10%。

5、赔偿处理。如发生保险责任的损失,经核定损失程度后记录在案,在当造水稻成熟后确定最终损失程度,统一兑现赔款。

如果总赔款在全市当造保费收入2倍以内的,计算公式为:

个案赔款=核定赔款

如果总赔款超过全市当造保费收入2倍的,按封顶系数比例赔付。计算公式为:

个案赔款=核定赔款×封顶系数

封顶系数=总保费收入×2÷核定总损失金额。

十、理赔公示制度

查勘定损后,经办保险公司在出险地镇(街)和村委会将理赔明细公示一周,如无异议,由经办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把理赔款兑现到投保人指定账户,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再予以赔付。

一、工作经费

承办保险公司的运作经费由保险公司负责。市县两级政府要拨出专项工作经费以推动工作开展。根据函〔〕86号文件精神,人保财险各县(市、区)支公司从专项保费收入中提取3-5%作为经营费用,在有合法手续及票据的前提下,转帐支付给直接参与协保协赔的工作人员。

二、工作要求

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是中央、省、市、县强农惠农政策、保障粮食生产供给的又一重大举措。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县两级政府授权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和各县(市、区)支公司要切实做好承保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协调联动,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和支持水稻种植者投保参保,尤其要加强重大灾害的防范,做好技术鉴定和解决争议问题,指导巨灾特别处理等。市县两级农业、财政、人保财险公司等要加强沟通联系,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共同推进水稻种植保险工作。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要制定专项业务工作规范,为农民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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