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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门前三包责任制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宜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居民住户以及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包卫生)、市容环境秩序(包秩序)和绿化(包绿化)的维护与管理。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卫生保洁。要求责任单位自备足够的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垃圾袋装,环卫工人上门收集垃圾。严禁用箩筐、竹篓等非密闭容器盛装垃圾,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倒收垃圾,做到垃圾不外抛,不直接将垃圾扫出门外,保持责任范围内的地面无废弃物堆积、无污水溢流。

(二)包秩序。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秩序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有序。要求责任单位门前无乱张贴广告标语、乱写乱画、乱悬挂物品、乱堆放、乱拉挂、晾晒衣物现象;不超门槛摆放物品;单车、摩托车等摆放整齐,按划定位置停放等。

(三)包绿化。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环境优美。及时制止和劝阻践踏刻划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

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片负责、职能部门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城管局负责县城“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工作。“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监督、处罚分别依法委托县城监大队实施。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公安、环保、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及街道居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门前三包”责任范围的划分:

责任范围包括产权单位所有或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及临街的人行道、绿化地、空旷地、人行道边沿的台阶及水沟等区域,具体责任范围由管理单位确定。

第七条“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县城管局组织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应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与标准和管理、监督单位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保证责任范围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绿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县城管局对管理单位、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各街道居委会应根据本办法明确的责任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标准,加强对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检查与监管;监督、执法单位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其及时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工商、税务、建设规划、卫生、公安、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实施。引导媒体、公众积极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应及时曝光或投诉。

第十一条经营性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并拒不整改的,由县城管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警告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对无理取闹、阻碍本办法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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