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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生育权利与义务(三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公民生育权利与义务篇一

标要求:

“我与他人的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部分|:“了解宪法与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含义和内容,懂得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知道公民履行义务的积极意义。

2、能力目标:

增强对公民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道理的理解能力,提高对履行道德义务重要意义的认识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教育学生自觉履行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增强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情感。提升学生的义务观念。

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公民的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

2、教学难点: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自觉履行公民的道德义务

学情分析:

、针对的问题:

八年级学生对公民的义务了解不多,对履行义务的意义知之甚少,虽然平时许多行为都是履行义务的表现,但真正作为公民的义务观念较淡薄,另外对公民道德义务的履行较易接受,而对法定义务会感觉比较遥远,甚至会有“履行义务是大人的事,我年纪还小,履行义务与我无关”的想法等等。

2、学生的需要:

现在学生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家庭、社会中得到的较多,而付出的较少,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不强,所以让学生首先明白公民有哪些法定义务、哪些道德义务,树立义务观念非常必要。

教学方法:情感激励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辩论等。

教学过程设置:

一、导入新

导入语:

“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一份权利,也有他应尽的义务。如果每个人不仅知道自己的权利,而且知道自己的义务,这将有利于全人类的幸福。”法律的“大厦”是由权利、义务共同构筑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离,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所以我们要忠实地履行义务。

二、讲授新:

、我们的义务

教师讲述:

我们在社会生活中,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

活动一“说一说

填一填”:

教学情景(见教材p14页材料——小明的一天)

活动设计: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充分利用教材,并关注生活,联系生活实际。

(设计目的:让学生在小组讨论及探究的过程中感受到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或根据社会的道德规范公民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并合作探究:不履行义务可能带来的哪些后果。)

教师总结:

付出的根据

付出的好处

不这样做的后果

a

家庭亲情

融洽父子情感

受到良心的谴责

b

对人承诺

赢得别人尊重和信任

失去别人的信任

(班级纪律)

洁净的学习环境

受到班级舆论谴责

d

(游园守则)

欣赏美景

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社会生活中,我么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活动二:“到底该不该纳税?”辩论会(见教材p1页材料)

活动设计:把学生分成两个大组进行辩论,作为未成年的小珊到底该不该纳税?

(设计目的:通过辩论懂得在社会生活中,我么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纳税是我们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在激烈的辩论中提升学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更主要的是可以让他们可以有突破,突破自己的害羞和胆小的性格弱点。)

教师导出: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公民所拥有的权利,有的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例如,公民履行纳税义务,享有国家把税款用之于民的福利。有的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例如,父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才能享有受抚养教育的权利。这种情形要求我们成年后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议一议:

※“只想享受权利,不想履行义务;想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的认识正确吗?为什么?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3)什么是公民的义务、什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们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详见教材p16页答案)

2、我们的道德义务

(1)什么是道德义务

活动三“议一议说一说”:(详见教材p16、p17页材料)如何评价小龚和单先生的行为?

活动设计:师生共同分析材料,了解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不同,进一步感受道德义务是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懂得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密切联系,从而自觉履行义务,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设计目的:通过大家的争辩,明晰敬老养老、拾金不昧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责无旁贷的责任,社会公民自觉自愿履行公民的道德义务,既有利于形成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还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2)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

道德义务的范围十分广泛,履行道德义务,每个公民责无旁贷。为了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集中概括为二十个字:“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一基本道德规范的形成,是我们党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最新认识成果,标志着我国公民的道德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三、堂小结

公民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的特点。“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我们还要自觉自愿地履行道德义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

公民生育权利与义务篇二

生育政策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隋况经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省《条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再生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只生育1个女孩的;

②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③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④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节育政策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在3个月内采取上环措施,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育龄夫妻一方3个月内应采取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及时落实人流、引产手术,已上环、使用避孕药具、未落实节育措施及结扎未满一年的对象,必须参加一年三次的环情、孕情检查,不适宜采取上环或不适宜落实结扎措施的育龄夫妻,要按规定办理暂缓上环、暂缓结扎手续,并选择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违法生育处理

计划外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不享受有关生育的福利待遇,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均自理;国家公职人员的子女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责令公职人员督促其子女接受处理到位。

公民生育权利与义务篇三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来源: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尽的义务:

(1)成年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

(2)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

(3)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要求参加孕(环)情检查,并定期向户籍地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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