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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不到位失职检讨书通用(4篇)

关于管理不到位失职检讨书通用一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按规定比例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党员中在岗人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工资条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之和。

4.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基数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400元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者,交纳3%。

5.学生党员和无经济收入的其他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党员工资变动后,应及时按新的基数计算应交纳的党费额。

7. 遇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预交、补交党费,但预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委托交纳党费的,如受托人不按规定交纳党费,追究委托人的责任。

8.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支部在每月20日前将党员所交党费交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总党费后按时上交给学校党委组织部。

10.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由学校党委统一支配。

11. 学校党费专立账户,由组织部副部长主管,会计、出纳分设;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账目由专人管理。

1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13. 报销党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报销单据、发票要齐全;发票背面注明具体用途,报销单据抬头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财务主管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验收和财务经手人由管理党费账目的同志签字,收款人由党费使用者签字。

14. 各基层单位开展活动,一次性使用党费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时,需提前向组织部打报告,经允许后方可使用。

15. 各级党组织要经常检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向本单位公布党费收缴、使用的情况,组织部每年年初以简报形式向全校公布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的情况。各级党组织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16.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时,应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17.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委组织部

20xx年10月7日

关于管理不到位失职检讨书通用二

一、指导思想

以学校总体工作计划为指导,以深入开展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为目标,围绕学校主题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以学生的行为习惯的养成为主要内容,注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基本道德。规范班级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丰富而有意义的少先队活动,努力探索班级工作的新特色。

二、本班学生现状分析

我共有学生40人,其中男生18人,女生22人。学生在个性、学习习惯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品德方面,本班学生热爱学校、班集体,团结上进、思想端正、遵守纪律、尊敬师长、热爱劳动。能按照《小学生守则》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但由于种种的原因,部分学生身上仍存在着以自我为中心,纪律观念淡薄等现象,可以通过集体教育来转化。学习方面,本班学生热爱学习,有良好的学习习惯。上课大部分专心听讲,发言积极,作业美观大方。个别学生学习习惯不好,上课不能集中注意力听讲,需要进行个别辅导和特别的关注。家长大多是农民。家长能支持老师的工作,但不重视家庭教育,能希望与教师积极配合,共同教育好孩子。班级特点,本班学生爱学习、守纪律。男生活泼、好动,爱表现;女生文静、可爱,不爱张扬。总的来说,班级特点比较稳,但稳中有活。

三、班级工作重点及目标

班级教育工作重点

加强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继续进行热爱班级的教育、团结同学的教育,搞好心理健康教育。

具体工作:

1、继续抓好学生的常规养成教育,培养良好行为。

2、搞好班级卫生工作管理、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争创卫生文明示范班。

3、搞好每位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形成一定的能力。

4、搞好每位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地发展。

5、使学生爱科学、学科学,主动探索新知。

本班学生奋斗目标

1、形成健康向上的良好班风,增强集体凝聚力。

2、争当学校的“优秀班集体”。

3、发展个性特长,促进身心健康。

具体工作:

(1)鼓励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的各项活动,力争优异成绩,锻炼能力,培养其集体荣誉感。

(2)注意育人环境的美化,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建立各种生动活泼的评比栏.

(3)开展丰富多采的主题班会,在集体活动中增强班级的凝聚力,形成良好的班风。

四、常规管理措施

1、学习方面,为使学生在学习上形成你追我赶的良好风气,制定以下措施:

(1)、建立健全评比制度,班里建立多元化量化评比栏。对每个同学进行八星评比,鼓励学生团结合作,培养集体荣誉感。

(2)、建立本班的“学习小组”,前后位四个同学为一组,选出小组的组长。“学习小组”中的四位同学要互相帮助,团结协作,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好成绩,这一方法培养了同学们的团结协作精神,也是转化后进生的一条有效途径。四人小组的组长不是终身制,而是竞争上岗,谁的奖章多谁就担任,如果下一次评比你超过了组长,那就可以取而代之,这也培养了学生的竞争意识。

2、文明行为方面,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的行为,让学生的日常行为也参与评比,具体做法如下:

(1)、由班长和小组长全面记录学生在到校、课堂上、课间、两操、放学等方面表现,及时表扬和批评。

(2)、定期对学生进行道德行为的教育。

(3)、利用“优秀小组”的评比,要求小组中的每一位组员都要规范自己的行为,齐心合力才能成为“优秀小组”。

3、卫生方面,通过锻炼,学生能够打扫卫生,但不够认真仔细,为此我将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对卫生小组长进行培训,指导他们如何分工,责任到人,增强小组意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卫生委员和每天的环境小卫士分工明确,把教室内外检查整理干净,警告卫生习惯不良的同学,做好记录。有大问题及时向老师汇报。

(3)每天由卫生委员检查个人卫生。

五、德育工作措施

在德育方面的工作,要处处与学校教育保持一致,搞好班级的育人环境,在班内张贴标语。培养班干部同学的责任心,号召他们积极帮助后进的同学。班主任本着“抓两头,带中间”的原则,不忽视中间学生,让他们同样受到老师的关心,有积极上进的动力,从而也成为优秀的学生。班主任要“学高为师,身正是范”,时刻做学生的表率,身教重于言教。

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1、班主任要积极学习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以便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正确地给予教育。

2、对少数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要多与这些孩子交流或与家长取得联系,实施有计划的教育。

3、上好心理辅导课,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品质。

随着社会的进步,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有的孩子因为家庭、社会的原因会出现各种心理问题。作为班主任,对学生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七、学生安全教育

1、经常教育学生要轻声慢步,不可以在走廊里追逐打闹。告诉学生上下楼梯的正确位置,不要拥挤。

2、每天要认真处理班级事务,注意学生安全。

3、课间要到教室里关注一下学生的安全。

八、家访、来访工作的开展

本学期我打算空闲时间对学生家长进行家访。家访中,向家长汇报学生的在校表现,表扬孩子的优点,委婉地说出孩子存在的不足,并给予合理的建议。对于家长的来访,我会热情地接待。

总之,通过我和任课教师以及学生们的共同努力,使我们的班级各方面表现更上一层楼。

关于管理不到位失职检讨书通用三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条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带领或者督促外地来京人员及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京时注销暂住户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

(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外地来京人员变动情况;

(六)发现外地来京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外地来京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变更登记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三)外地来京人员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伪造、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向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按照每留住1人处以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五)对招用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港、澳、合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和《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关于管理不到位失职检讨书通用四

第一条 服装款式与配置

1、保安服配置为:秋冬、春夏制服各2套、大盖帽1顶(含帽徽)、领带1条,肩章1对,臂章一副。2、黑色皮鞋自配。

第二条 服装的使用期限

1、保安员服装冬季、夏季制服、帽子、领带、肩章的使用期限均为2年。

2、保安人员对服装应爱护并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和非因工作造成的破损,应按服装价格参考标准赔偿。因救灾、抢险、擒罪犯等造成的破损,可视破损程度进行更换。

第三条 服装的制作与尺寸设定标准

保安人员服装制作的尺寸按加大、大、中、小号为制作标准,除特别情况外,一般不量身定做。

第四条 保安人员服装折旧扣减

1、保安人员入职后,不收取服装押金,但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因工作表现违反公司规定被辞退的,应扣减服装折旧费用。

2、保安人员入职服务不足6个月的(含6个月),离职时扣回全部服装费的100%;服务满6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服务月数计算减扣服装折旧费用。超过24个月的,按新发的标准和继续服务月数计算减扣装折旧费用。

3、试用期间不符合用人标准被辞退或在工作期间违反护卫管理规定的,亦按上述标准办理。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变化,缩减保安岗辞退人员的,不收取服装折旧费用,但旧装应交回公司。

4、扣回的服装费从保安人员辞职的结算费中扣取。

5、服务时间从试用期入职之日开始计算。

6、服装折旧费用应由财务部计算结算工资时负责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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