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
当前“发展阶段”之所以是“关键时刻”和“重要时期”,表明我国改革发展进入了新的更高的历史起点,同时也表明当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格局纠结和演变时期、各种社会矛盾
突出和频发阶段。因此,检验一项“三农”决策正确与否,要看决策意图,更要看决策后果,看它是否有利于农民群众的利益与福祉的增加;衡量一个施政的得失成败,不能仅看它一时一地的经济统计数据,更要看它是否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是否有利于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和谐推进;评判一个探索和实践是否有推广价值,不仅要看它一地的成效,更要看它的大局、全局效益以及衍生、后续效应。
当前,一些地方在统筹城乡发展上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实践,成为一段时间社会舆论的焦点。对于这些探索和实践,总体和原则上,全社会都应该支持和鼓励,但对一个地方的具体做法,则要加强法律和行政的监管,加大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必须以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是否增加农民群众权益的标准,来加以评判。比如,一些地方在新农村建设中推行的“并村”和“村庄整治”行动,我们要看到它“富村带穷村、先富带后富”的政治意义,看到它既有利于穷村的脱贫致富、又有利于富村的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效应,但我们也必须密切注意,在实际操作中,“整治”出来的土地是不是首先作为耕地了?有没有基本“暗度陈仓”为建设用地、并以此规避“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象?是否存在一方面实际建设用地在增加、另一方面耕地不减反增的“数字游戏”?应该看到,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本地利益最大化、当前利益最大化、甚至一把手政绩最大化的现象。有的领导干部,gdp冲动成为根深蒂固的本能,眼睛只看自己任期的几年,一味追求政绩的速成,通过“整理”和“腾挪”土地,制造“经营土地”的政绩神话,而忽略甚至漠视国家和全局的利益,把粮食安全当作中央政府的事,当作农业部门的事,当作粮食主产区和其他地方的事;把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当作自己搞建设、出政绩的障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不仅再次强调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而且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这一政策宣示,必然将对一些地方的“打擦边球”行为、“钻政策空子”做法,具有警示和遏制作用。又比如,一些地方建设“农民新村”,为农民免费或低价提供楼房居室,让农民集中居住,我们当然要看到它对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农村环境建设水平的实际意义,但我们要搞清楚,农民群众在住到楼上的“历史性”进程中,权益是否会被悄悄侵蚀?农民世代相传的家园祖屋是否就在这一代消失?延续数千年“独门独院”的传统农居风景是不是就这样被千篇一律的楼房取代?楼房占地只有传统农居占地的几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以一所几居室楼房换取农户的宅基地,这一交易如果不增加更多而有长远意义的补偿,很显然就是对农户利益的巨大掠夺,而且是在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增加农民福祉的名义下冠冕堂皇地进行的。
这种做法,有的地方叫“以宅基地换楼房”,有的地方叫“以宅基地换社保”,不管叫什么,我们有理由要问,这一决策,是否考虑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搬运农具的方便?扛着锄头上下楼虽然是一道风景,但它是急速城市化泡沫中浮躁的漫画,很难说与农村的大环境协调。众所周知,城乡一体,不是城乡划一;农民、市民同权,不是农民、市民一样。农民、农村就要有农民、农村自己的样子,一种与大地和自然相协调的淳朴风格,一种蕴含诗意生活的田园本色。以几居室楼房和作为公民本应享受的“社保”换取农民世代传承的宅基地,这些地方的政府不仅获得改善农民生活环境的美誉,收获光鲜的政绩,而且不排除一种以小博大的可能:以较小的代价增大了建设用地上的回旋余地,从而规避了用地指标上的限制。而住到楼上的农民肯定再也不能像过去一样“养鸡下蛋,养猪过年”了,农民的庭院经济没了,楼房物业费却可能来了。一减一增,如果政府没提供更高水平的配套保障,则农民增收的形势就更严峻了。建设“农民新村”,如果只是打农民宅基地的主意,不如休矣!
农业需要切切实实的保护,农民需要实实在在的利益,农村需要长长久久的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新农村,要真金白银、真材实料,不要花拳绣腿、表面文章,更不要“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不要打农民宅基地的歪主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