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级干部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条件、资格和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和组字[2024]16号《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原则
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质好、发挥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限制。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科级干部除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的原则;
(二),讲学历,不唯学历的原则;
(三)人尽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则;
(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
(五)从实际出发,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则。
二、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条件
科级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和培训时间的资格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工作扎实,实绩突出,年度考核连续3年以上(含3年)被评为优秀的;
(二)所负责的工作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及省部级机关表彰的,或本人荣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及省部级机关荣誉称号的;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工作表现突出的;
(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
(五)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
(六)专业性强的单位或部门急需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
(七)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
(八)未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退离领导岗位,且表现好、政绩突出提任非领导职务的;
(九)在民主定向推荐中得票位居前列,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察和党委(党组)讨论,被确认为该职位最合适人选的;
(十)其他经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认定为“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况。
三、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程序
(一)民主推荐。领导班子换届,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议。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或党组会议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党委常委会或党组会议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经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人选。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对确定为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必须形成专项考察报告,充分说明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理由。
(三)讨论决定。党委(党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四)上报审批。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为科级干部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同意。
(五)任职前公示。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均应实行任职前公示。
四、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相关事宜
(一)越级提拔的,一般只能越一级。
(二)同一人破格提拔,原则上不能在学历和任职时间上同时破格。
(三)提拔为现职科级领导职务或提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学历上破格。
(四)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其任职资格年限必须达到《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任职年限的一半以上:由副科职提任正科职的,应当在副科职岗位工作超过一年以上。市直单位由科员提任副科职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超过一年半以上,由科员越级提任正科职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超过三年以土。县区由正股级提任副科职应当在正股级岗位工作超过一年半以上,由副股级越级提任副科职应当在副股级岗位工作超过三年以上。提任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得在任职年限上破格。
(五)拟破格提拔任职的科级干部,民主推荐得票数必须超过规定到会人数的60%,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票数之和必须超过规定到会测评人数的80%以上。
(六)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其进行考察,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七)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科级干部,必须从严把握,严格控制,总量比例不能过大;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